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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3日 16時3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
信息系統管理規程》的通知

財辦〔2013〕5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實管理基礎,規範管理流程,實現動態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下一步,財政部將根據資産管理信息系統部署實施和資産管理工作進展情況,逐步推進資産管理業務的網上辦理。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
                          財政部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以下簡稱“國有資産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實管理基礎,規範管理流程,逐步實現動態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的資産管理工作以及資産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是國有資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包括資産卡片管理、資産配置管理、資産使用管理、資産處置管理、産權登記管理、資産評估管理、資産收益管理、資産報表管理和查詢分析等功能。
  第四條 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是指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職責規定,根據資産管理流程,制定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制度、推進系統建設、強化系統使用、管控系統風險,與財務、預算、決算、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等系統對接,對國有資産實現動態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制訂統一的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規範,負責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推廣和升級完善。各級地方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發符合本地方、部門、單位特點的個性化功能模塊,實現與財政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對接。個性化功能模塊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數據規範。已建立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部門、地方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數據規範,做好已有系統與財政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和數據轉換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推進硬體和網絡建設,為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和推進資産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系統、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採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等的對接。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等部門應當對上述系統之間的銜接與核查予以協助。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梳理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等業務的基礎上,完善資産管理工作流程,將管理流程設置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並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系統中設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實現資産管理事項的網上辦理。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內部管理規範和崗位管理制度,落實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崗位責任制和領導負責制,科學設置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經辦、審核、審批和系統管理等崗位,合理安排崗位人員,加強保密管理和風險防範,確保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本單位名稱、性質、級次、組織機構代碼和人員編制等基礎信息,設置崗位人員權限和相應的管理流程、時限等,完成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初始化操作。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的資産卡片全部納入到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並按照資産使用的具體情況完善資産卡片信息項,保證資産卡片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産,應當於財務入賬前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資産卡片,做到“賬卡相符”,並在財務入賬後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完成資産入賬工作,做到“賬賬相符”。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逐步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完成資産驗收入庫、領用、使用、保管、交回、維護維修等資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單位名稱、級次、組織機構代碼、人員編制、審批(審核)權限等基礎信息需要調整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調整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有關內容。

第三章 數據管理與應用

  第十四條 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分為基礎數據和業務數據。基礎數據是指資産卡片等原始數據。業務數據是指在辦理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産權登記和資産評估等國有資産管理事項時形成的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應當通過基礎數據形成。
  涉密資産數據不得納入非涉密資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涉密資産業務不通過非涉密的資産系統進行網上辦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將本單位國有資産信息納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資産基礎信息數據庫,並根據資産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錄入,保證數據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資産數據報告工作。年度終了,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上級部門報送經單位負責人核簽後的本年度資産報表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資産數據報告工作。年度終了,地方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形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年度資産報表及分析報告,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逐級報送至財政部。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查看本級及下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産數據;各級主管部門可以查看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資産數據;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查看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産數據。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為依據,編制預算、決算,執行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預算、決算、進行決策時也應當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為基礎。

第四章 事項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以下事項時,應當按照規定將文件及附報材料傳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根據權限利用系統進行審核、審批、上報,並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查詢事項辦理情況:
  (一)新增資産的;
  (二)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
  (三)處置國有資産的;
  (四)辦理國有資産評估核準備案的;
  (五)辦理産權登記的;
  (六)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的;
  (七)其他涉及單位資産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利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産管理事項申請進行審核、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經批准的資産管理事項的執行和資産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將資産管理事項執行情況錄入系統,並在國有資産産生並確認收益後,于規定時限內將收益情況錄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了解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情況,並據此進行評價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産管理事項時,系統申請、審核和審批應當與報送紙質文件同步進行,並確保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一致。各地方應當結合本地區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推廣使用情況,逐步實現資産管理事項網上辦理和報送紙質文件同步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探索通過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無紙化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錄入資産基礎數據及報送資産統計報告,或者資産管理事項未在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中處理的,同級財政部門將不予辦理有關資産管理事項;報送材料不符合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的,有關審核部門將不予受理,並逐級退還。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資産管理事項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規程執行。境外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程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規程,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