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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8日 09時01分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國資廳發産權〔2013〕78號

關於中央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資産轉讓管理,提高企業資産轉讓公開透明度,建設“陽光央企”,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中央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産對外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産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准。
  二、中央企業要建立並完善企業生産設備、房産、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産權等各類資産轉讓的管理制度,明確資産轉讓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進場交易的資産種類、金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並將相關制度報送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三、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應當遵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資産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
  (一)資産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産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
  (二)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掛牌價格高於1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於10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
  (三)經公開徵集産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採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徵集沒有産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産轉讓行為批准機構書面同意。
  (四)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五)資産轉讓成交後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四、産權交易機構所在省、區、市建立了資産轉讓進場交易制度,且資産交易信息接入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産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的,可以從事中央企業資産交易業務。
  五、産權交易機構要按照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的原則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資産轉讓業務規則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統和競價系統,規範開展企業資産轉讓相關業務。
  六、各地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管理制度,切實做好監管企業的資産轉讓管理工作。
                          國資委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