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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7日   來源:經濟日報

    解決商標確權糾紛的重要規章《商標評審規則》經國家工商總局修改後26日公佈實施。

    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介紹,針對商標確權案件申請量日趨增長和案件待審量增加的形勢,此次修改把效率原則放到一個重要位置,同時兼顧公平,力圖使評審規則更好地適應商標評審事業的發展。這位負責人解釋,依據過去的規則,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後,商評委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但據不完全統計,自評審規則實施以來,商評委向當事人發出了約1.4萬件回避告知書,但僅收到1件回避申請,而且經審查後發現其理由並不成立。因此,本次修改採取“事後救濟”措施來替代“事先告知”。這意味著商評委今後可以不再向當事人發送回避告知書。如果遇到商標評審人員確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形,當事人既可以在評審程序中向商評委提出,也可以在司法審查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從而獲得“事後救濟”。這樣就在提高評審工作效率的同時也確保了公正。

    與以前相比,新《規則》對商標評審人員和商標評審案件的當事人都具有了更強的適用性。比如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因有關權利發生轉讓、移轉而導致有關當事人變更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何處理有關權利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對有關評審權利義務的承繼關係,是事關當事人切實利益的重要法律問題。新規則明確規定:“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後續評審程序並承擔相應的評審後果。”

    新《規則》對調解處理商標確權案件、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回避告知、駁回復審轉換條款、公開評審、及時反饋起訴信息、完善證據規則等問題都進行了修改,並提倡運用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新《規則》規定:“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評委調解達成協定後,有關評審即行終止,商評委予以結案。

    在商標評審活動中,舉證期限、證據交換、質證是十分重要的程序問題,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應當不予採信是基本的證據法則之一。按照老規則的規定,一方面申請人享有兩次舉證和一次質證機會,而被申請人僅享有一次舉證和質證機會,二者機會不均等;另一方面老規則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應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不夠明確,因此新規則規定,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對方當事人的,商評委應當將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新《規則》對逾期舉證及其例外情形如何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除非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證據,一律視為放棄。

    新《規則》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起訴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這位負責人表示,60天的待訴期限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然而目前被起訴到法院的商標評審案件絕大多數都超過了60天而進入執行程序,甚至已經執行完畢。有些案件的被訴信息是在逾期一年半以後才收到的。讓已經執行完畢的案件再退回到待訴狀態是一項很繁瑣的工作,如果該案的處理結果要作為其他案件的處理依據則尤為複雜,因此增加了這條規定。 (李爭平)

    附:商標評審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