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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4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環保領域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標誌性意義。“決定”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是我們在新形勢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南。

  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統籌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置於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等基礎之上,綜合考慮資源和生態環境等因素,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這樣的發展,才是健康和可持續的。依據這樣的科學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保護,才能使環境保護根據不同區域的特色,抓住重點,突破難點,形成特點,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保駕護航,造就各具特色、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發展格局,形成互相促進的“雙贏”局面。這一戰略思想的提出,是黨中央、國務院基於當前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間的矛盾,對發展和環保緊密結合的更深層次的思考,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會議進一步強調了依法治國、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思想。我國的環境法律經長期建設和發展,已初步形成體系。但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尚不夠健全,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夠強,面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一些領域還存在法律的盲點甚至空白。針對目前急需加強引導並不斷推廣的工作和環境保護工作中亟待強化的方面,會議提出了立法的重點,同時明確要建立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這不僅為我們的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明確了方向,更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出黨和國家對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視和對弱勢群體的關愛。

  會議指出,要完善有關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保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採購等政策體系。加強環保工作,不僅要靠法律保障,要靠行政規範,也要依靠經濟政策的引導、鼓勵、規範和制約。這一思想的提出,將企業的環境行為置於經濟政策的有效制約之下,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環保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為更好地落實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於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良好機制和局面。

  會議強調建立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機制,完善經濟發展評價體系。將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公佈考核結果,嚴格責任追究。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級領導和決策者要站在經濟、社會、環境相協調的高度,站在人與自然和諧的高度謀劃全局,擯棄片面的發展思想,不單純以GDP論英雄,用符合生態文明、符合自然規律、符合公眾全面發展要求的思想,指導區域發展。對發展負責,對政績負責,對人民群眾負責,讓發展經得起人民的檢驗,經得起歷史考驗。

  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決定”統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涉及發展思想、法制建設、環境監管、評價機制和公眾參與等方方面面,體現了嶄新的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深刻的思想內涵和戰略意義。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一定要深入學習領會,全面貫徹落實,惟其如此,才能開創環境保護工作的新局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