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稱“新辦法”),並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新辦法的出臺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
問:此次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作出的?
答: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方針。1998年,制定下發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該辦法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匯算清繳的主體不明確,法律責任難以界定。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完成,匯算清繳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在稅收徵管中,實際上把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截然分開,造成納稅人自行申報、自核自繳的匯繳新機制始終難以建立,大部分地區的基層稅務機關仍然在匯算清繳中承擔著“納稅人保姆”的職責,致使匯繳主體不明確,難以明確界定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匯繳中的法律責任。
二是年度納稅申報期限較短,申報質量難以保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但在2月15日前,企業部分相關財務事項可能尚未完結,有的財務報表尚未完成,加之年終歲末事務多,難以進行準確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質量很難得到保證。同時,企業所得稅減免和有關稅前扣除等事項一般都在年度終了一定期間才能辦結,往往審核、審批時間的滯後也影響年度納稅申報。因此,在稅收徵管中,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可能出現未批先扣、申報不實、被動偷稅的現象;稅務機關由於納稅申報時限臨近,容易出現審核不嚴、流於形式,加大了執法風險。
另外,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申報的規定,對匯總納稅及其成員企業的申報,有相當大的難度。由於匯總納稅企業層級過多,且核算複雜,規定其總機構在年度終了45日內申報所得稅是無法做到的,而各層級分支機構的匯總報送時限也沒有做具體明確。在稅收徵管中,各地稅務機關關於申報時限有各自的規定,由於不同層級之間的申報時限要求不同,造成了徵納雙方的矛盾。
三是匯算清繳程序不規範,匯繳檢查流於形式。現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組織企業所得稅匯算檢查,但此時納稅人匯算清繳還未結束,即使檢查出問題也不能對納稅人進行相應處罰。另外,總局曾規定匯算清繳檢查面不得低於40%,並要求各地上報檢查情況,而面對每年迅速增長的戶管和相對數量少的檢查人員來講,矛盾則更加突出,使匯算檢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流於形式。
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徵求基層稅務機關和廣大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出臺了新辦法。
問:此次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修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明確主體、規範程序、優化服務、提高質量”。
明確主體,就是要準確定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中的角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即:納稅人是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應對全年應納的所得稅進行自核自繳;稅務機關是匯算清繳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者,應研究規範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對納稅人匯算清繳進行政策解釋和程序輔導,對納稅人自核自繳結果進行審核和評估。
規範程序,就是要統一和規範徵納雙方各自在匯算清繳中的業務流程和工作步驟,完善匯算清繳文書,完備匯算清繳手續,保證匯算清繳工作嚴密、有序地進行。
優化服務,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期內切實履行職責,改進服務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納稅服務體系,積極主動地開展各項所得稅政策宣傳、輔導,以優質服務促使納稅人匯算清繳質量的提高。
提高質量,就是要通過評估、檢查等手段,提高納稅人匯算清繳的真實性、準確性。這是完善匯繳的落腳點,核心問題是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質量。
問:經過修訂的新辦法體現了哪些新特點?
答:總體上看,此次修訂涉及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新意”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新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月度或季度預繳的基礎上,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結清稅款的行為。同時,為明確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新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新辦法同時明確了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新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工作中的職責,包括及時受理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對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邏輯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及時辦理應補、應退(抵繳)稅款等工作。
二是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新辦法第六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上述規定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從而有利於讓納稅人有充足的時間收集有關納稅資料、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自行進行納稅調整;有利於稅務機關做好政策宣傳、納稅輔導等服務工作;也有利於申報與繳稅同步,保證稅款及時入庫,並可以準確界定納稅人欠稅、偷稅的法律責任。
另有規定,主要是指因壽險業務涉及保費的精算,所需時間較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0]185號)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申報時間可延遲至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稅務管理行為。新辦法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涉及的稅務管理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範。一方面,規範了企業報送納稅申報資料的行為。新辦法第七條明確了企業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的報表、資料的具體範圍。另一方面,規範了稅務機關內部工作行為。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稅務機關各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四是增加了優化服務的規定。新辦法第十條規定,對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匯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新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宣傳和服務,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納稅調整和當年新出臺的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