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護照法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草案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業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應當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日。申請普通護照的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草案還規定,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的,應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臨時出國的公民在國外丟失護照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