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鄉科級正職以下公務員和人民團體、實行編制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因執行公務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人員持用的公務護照,稱為公務普通護照。
這是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護照法草案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作草案説明時表示,我國現行的護照種類為3類4種,即: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其中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在管理體制上,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因私普通護照由公安部簽發。為了解決普通護照由外交部、公安部兩個部門分別管理的問題,經過研究,在保持3類護照不變的前提下,將因公普通護照的名稱改為公務普通護照,並規定了發放範圍。
護照法草案規定,省部級副職以上公務員;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外交部認為需要使用外交護照的其他人員可以持用外交護照。廳局級正職以下公務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人民團體、實行編制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因執行公務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人員;外交部認為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其他人員可以持用公務護照。
草案規定,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普通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