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實施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進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個人財産抵繳行政收費;除違禁物品外,在市容監管中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
在行政強制的方式和設定方面,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有: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草案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行政機關在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間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當事人要求退還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機關應當立即退還。
草案規定,依法具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發現違禁物品,防止證據損毀;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物逃避法定義務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