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詳解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陳二厚)國務院日前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了相應修訂。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將與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就此,記者31日請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作了詳細解讀。
問:實施條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根據稅法修訂的相關內容,在現行實施條例的基礎上對四項條款予以修訂,並增加兩款內容。修訂後,新的實施條例由原來的47條擴充為49條,分別從補充部分允許免稅的項目,相應提高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額,增加稅前扣除項目,維持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明確自行納稅申報的標準和有關申報規定,以及進一步明確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義務等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問:修改和增加的內容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根據對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修訂,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額提高至每月1600元。這主要是因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同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支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額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後,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承包人、承租人減除必要扣除費用的標準,與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額同步調整到1600元。
同時,為保持個人所得稅政策連續性,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後,在保持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範圍的前提下,維持附加減除費用標準不變。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需要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的標準。在將高收入者作為管理重點並兼顧稅務機關處理涉稅信息能力的基礎上,實施條例將納稅人需要辦理納稅申報的“國務院規定數額”確定為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標準。
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具體內容。過去,由於受到難以準確鑒別個人身份,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水平參差不齊、稅務機關信息化程度比較落後等現狀的制約,大多數扣繳義務人以匯總單位所有人員的納稅額來進行申報,而沒有對每個納稅人的收入和稅額進行具體明細申報。這種狀況,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基礎,不利於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積極作用,也不利於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稅制過渡。因此,實施條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一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問:實施條例對一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施條例將需要長期執行的一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新的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最後表示,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內容,制定下發配套的相關管理辦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