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循環經濟,做好排污費徵收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我國排污費徵收工作還存在許多問題。國家規定,排污費上交中央、省、市和縣各10%,返還企業60%,用於環保項目。由於上交比例過大,不利於調動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積極性。純粹按産量徵收排污費也不盡科學,産量不能完全客觀地反映污染的情況,雖然各級文件也有對是否有防污設施和化産回收設施作為輔助條件對企業加以要求,但它對那些為應付檢查配備防污設施而不運行的“樣子工程”,就不能反映其污染的真實情況了;對於排污達標的企業就更不適用了。結果往往是企業管理越現代化、越透明、越正規,交費越多。
建議調整排污費上交比例,鼓勵企業自己治理污染。上交中央、省、市和縣四級財政的比例調低到5%,其餘的80%返還企業,用於治理污染。同時進一步拉大排污費收取比例,設立零收費。對一些污染已達標、已建成循環經濟體系的企業,或是在某些生産環節已經達到零排放的工序,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可以不再收排污費。這樣,才有利於促使企業走上循環經濟之路。以産量計收和以産品設施完善程度收取極不科學,加上執法不公正,有很多空子可鑽,應建立科學的污染排放檢測系統,按科學數據徵收排污費。
地方保護主義是合理收取排污費的一大障礙,應儘量避免地方庇護環保不達標卻能增加財政收入的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與此同時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整治力度。創建一個公平、公正、和諧的環境,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最好動力。(全國政協委員 李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