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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負責人就規範國企改制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齊中熙)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就《實施意見》制定的背景、意義和具體規定等,國資委負責人22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2003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為規範國企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證。時隔兩年,國資委又制訂出臺了《實施意見》,其意圖是什麼?

    答:2003年《意見》下發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廣大國有企業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明確了改制的指導思想,制定了一系列貫徹實施的制度規定和政策措施,狠抓改製程序尤其是産權轉讓進場交易的貫徹執行,廣泛開展了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了一些不規範的做法,查處了一批違法違紀案件,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包括國資委組織的檢查中發現,國有企業改制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和産權轉讓不規範;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區貫徹落實《意見》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現有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細化。為進一步規範推進企業改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們制訂了《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主要著眼于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改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制度上堵塞漏洞,進一步防止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産流失;二是細化《意見》的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促進改製程序進一步規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是增強規範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意見》的基礎上新增加了規範企業管理層持有股權等內容。

    問:《實施意見》強調針對國企改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這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實施意見》中這樣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和資産處置等環節:

    一是關於計提減值準備和資産核銷的處理問題。有的企業改制時應收賬款等計提減值準備數額較大,對資産評估值和産權轉讓價格有較大影響,其中相當一部分已計提減值準備或已核銷資産,改制後的企業又收回,這部分資産本來屬於國有資産,卻被參與改制的投資者按其在改制企業的持股比例享有。針對這個問題,《實施意見》提出,計提各項資産減值準備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産損失凡影響國有産權轉讓價或折股價的,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産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産損失必須交由改制企業的國有産權持有單位負責處理。這樣規定,能夠從制度上防止這個環節中的國有資産流失。

    二是有關土地使用權處置問題。企業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權未評估作價就進入改制後的企業,即改制後的企業無償佔有了土地使用權;有的土地使用權未進入改制企業,但土地卻由改制後企業無償使用。針對這些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規定,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改制後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並對有償使用的費用計算進行了規範。

    三是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處置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資源性企業改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越來越大,但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多。針對存在的問題,《實施意見》規定,企業改制凡涉及探礦權、採礦權的,必須明確其處置方式,且不得單獨轉讓。進入企業改制資産範圍的探礦權、採礦權同土地使用權一樣必須評估作價,沒有進入的必須有償使用。

    問:國企改制需要廣大職工的支持和參與,《實施意見》在這方面有何規定?

    答:《實施意見》在落實職工知情權、參與權方面有一系列規定。如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企業要向廣大職工群眾講清楚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企業的發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群眾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佈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以及企業主要財務指標的審計、評估結果等。

    問: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實施意見》還有哪些規定?

    答:主要是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要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在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業不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國有産權持有單位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於對改制後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後企業使用;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政策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等。

    問:《實施意見》涉及管理層持股問題,國資委過去已經做了規定,請問這次的規定有何不同?

    答:《意見》對企業管理層受讓本企業國有産權作過規定,2005年4月,國資委、財政部共同發佈的《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投資的重要企業的國有産權不向管理層轉讓。這次《實施意見》規範的不是向管理層轉讓國有存量資産,而是企業增資擴股時管理層持有企業股權。我們注意到,管理層持有企業非控股股權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在國外一些大企業中得到了驗證,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激勵與約束企業管理層的重要制度,從我國一些國有大企業的實踐看,效果也不錯。我們認為,只要嚴格控制、規範操作,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有本企業少量股權,一般不會導致內部人控制和國有資産流失,可能有利於促進對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為此,《實施意見》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改制,管理層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但必須嚴格控制。

    問:《實施意見》中對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本企業股權是如何嚴格控制的?

    答:一是持股的管理層成員需具備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等方式競聘上崗或是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條件;二是這種行為必須經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批准且包括各成員在內的管理層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三是管理層增資擴股的操作過程必須規範,管理層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産權折股價、選擇仲介機構以及清産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産評估中的重大事項;四是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産權或資産作為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採取信託或委託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五是管理層成員存在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等五種情況的,該成員不得持有企業股權。

    問:規範改制很重要的是落實責任,加強監管,在這方面《實施意見》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方面是要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建立有關改制審批的程序、權限、責任制度,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就改制的重要資料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並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做這樣的規定,目的就是要做到有據可查,便於責任追究,使改制工作經得起歷史檢驗,促使審批改制的國有産權持有單位真正做到對國家、對人民負責。

    另一方面是明確改制具體事項的責任主體及其監管責任。如對於交由國有産權持有單位處理的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産和已核銷的各項資産損失,《實施意見》規定該國有産權持有單位為責任主體,由其採取清理追繳等監管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對於需由參與改制的非國有投資者落實的事項,如支付受讓國有産權的價款、履行在職工勞動關係方面的承諾等,《實施意見》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到位的責任主體是國有産權持有單位。

    問:有了這些規定後,未來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將是什麼局面?

    答:《意見》出臺後,國資委、財政部又發佈了《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實施意見》發佈後,規範改制的制度框架已經建立,主要規定大部分都已明確,今後在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對這些規定進行修訂,並就某些環節、問題陸續進行規範,出臺單項文件。因此,就目前出臺的規範改制的規定看,基本能夠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只要嚴格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就能比較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需要強調的是,規範改制的目的是積極推進改制。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加大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增強國有經濟控制力,發揮主導作用。”我們相信,在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和廣大國有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未來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將會更加健康、有序、規範地發展。(完)

經濟觀察:積極推進、嚴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 齊中熙)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國企改制中尚存的一些問題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以進一步規範推進企業改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實施意見》的出臺透露出這樣一個信號,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間完成,要在實踐中及時加以總結、完善。但是,國有企業改制的步伐不能停止,規範改制的目的就是要積極推進改制。

    近年來,國有企業在改制、改革中迸發出新的活力,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進一步加大。截至去年底,僅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中央企業的資産總額就已超過10萬億元;國有企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進一步顯現,據統計,國有及國有控股工商企業上繳稅金佔全社會工商稅收的43%。

    2005年以來,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董事會邁出新步伐。國資委首次公佈中央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50余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公佈股權分置改革方案,70多家中央企業開展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對於推動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維護職工群眾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國有企業改制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和産權轉讓不規範;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國資委負責人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區貫徹落實有關指導意見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現有政策、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細化。

    針對這些問題,《實施意見》主要從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和資産處置等環節入手,從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同時,對外界比較關注的國有大型企業管理層成員持股問題,《實施意見》既做出了積極規定,也做出了相當嚴格的限定,以保證在激發國有企業經營活力的同時避免國有資産流失。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改制仍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也是近年來經濟工作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消除影響國有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的體制機制障礙。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理解並積極貫徹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一系列規定,防止片面性、簡單化,積極推進、嚴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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