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在新出臺的《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再度強調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國企改制必須讓職工有知情權、參與權。
《實施意見》規定,國企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佈。
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係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佈。
企業實施改制時必須向職工群眾公佈企業總資産、總負債、凈資産、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産評估結果,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在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國有産權持有單位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於對改制後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後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
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記者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