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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娛樂場所不提供價目表,消費者結賬時面對“離譜”的花銷大呼“挨宰”——為杜絕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要求,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為更加規範娛樂場所的服務,《條例》規定,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産權利。

  《條例》明確,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條例》規定,娛樂場所還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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