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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增加了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機構的性質更清楚、設置更合理,對公證員要求更規範,公證的效力更明確,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監管更有力……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從5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公證制度。

    中國公證員協會會長王福家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即將實施的公證法首先增加了辦理公證的原則,即遵守法律和客觀公正。這兩條原則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和靈魂。

    “其次是公證機構的性質更清楚、設置更合理。”王福家介紹,關於公證機構的性質,公證法明確指出“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責,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對公證機構的設置規定了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但不以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三是對公證員要求更規範。”王福家介紹,公證法裏對什麼樣的人能擔任公證員列出了五大基本條件,其中之一就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從根本上把住了公證員的入口,保證了公證員的素質。”此外,法律還對公證員的任命程序,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公證法中還分別規定了公證書的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王福家指出,這些規定讓公證的效力更明確。

    最後是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管更有力。“這些監管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加上公證協會的行業自律。”王福家介紹,在公證法中規定了公證協會的性質及職責等內容。明確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這些規定為公證業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兩結合’管理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王福家表示,公證工作可以防範民商事糾紛發生,維護交易安全,有利於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公證證明真實、合法,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公證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證制度預防糾紛的職能定位,充實和發展了公證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公證法的頒布實施,是依法發揮公證工作這一職能作用的客觀需要,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運用公證手段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重視。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公證法典,公證法的內容貫穿了公證工作‘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的理念,體現了便民原則,確立了一系列保證公證執業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明確了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法律責任,對公證工作服務為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廣大群眾運用公證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立法支持和保障。”王福家説。

司法部確定公證業發展十大“重頭戲”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李薇薇)公證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如何更好地依照法律促進我國公證業發展?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介紹,司法部為此確定了當前我國公證工作的“十大重點”:

    ——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社會發展、交通狀況、公證業務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省(區、市)公證機構總體佈局規劃,實現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做好司法部、省、自治區司法廳所屬公證處和設區的市、直轄市市區範圍內公證處的設置調整工作,進一步實現公證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

    ——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的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地推動符合條件的行政體制公證處轉為事業體制。

    ——完善公證機構運行機制。積極推行公證處主任負責制,建立完善公證機構業務、質量、財務、資産等管理制度,規範公證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完善責權利統一、符合公證職業特點的內部分配製度,認真落實公證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和人、財、物自主權。

    ——研究扶持和幫助中西部公證業發展的辦法,解決中西部一些地方公證力量薄弱的問題,促進公證事業實現區域協調發展。

    ——研究制定加強公證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和措施,積極引導公證處加大投入,進一步改善辦公條件,優化公證服務環境。

    ——科學劃分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協會之間的管理職能,完善“兩結合”的管理體制,並科學劃分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管理事權。

    ——完善公證管理工作機制。推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防止公證工作管理中的不作為、越權或濫用職權;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證管理系統信息反饋機制、重大案件查辦機制,暢通工作渠道。

    ——加強公證質量監管。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實施質量監管關口前移,由事後監督檢查為主逐步轉向過程控制和事前預防。研究制定全國公證質量標準,為質量評判提供依據。建立重大質量事件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加快建設質量監管體系。

    ——完善公證制度規範體系。制定修改完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管理、公證程序、公證收費以及招標投標、拍賣公證業務等方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清理各地有關公證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證法為核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規範為配套的公證制度體系,為規範公證管理行為和公證執業活動提供基本依據。

    ——研究制定加快全國公證信息平臺建設的意見,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各省(區、市)省會城市和部分具備條件的大中城市。通過信息平臺建設,使各公證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規範辦證程序,加強相互監督,共同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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