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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快制定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7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重大歷史任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首要的是積極推進城鄉統籌發展,而城鄉統籌發展的實質,是解決“三農”問題,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進而推之,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解決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是最大限度地轉移和減少農民。但是,現行的戶籍制度對減少和轉移農民形成了尖銳的矛盾,影響了“三農”問題解決。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是轉移和減少農民的迫切需要

    長期以來,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為了解決好“三農”問題,以改革的思路打破農村傳統的生産關係,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使“三農”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另外,通過增加財政支持、基礎設施投入、稅收政策調節、科技成果推廣、社會保障實施等辦法,解決“三農”問題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因多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城市化水平只有40%,農村還有近8億人口。地處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杭州市,2004年城市化率也只有61.5% 。大量人口滯留在農村,一方面造成城市化水平低,第三産業滯後;另一方面,造成農業勞動生産率低,存在大量的剩餘勞動力,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反過來又影響到農村消費市場的擴大,制約了工業和城市經濟的發展。

    怎樣才能有計劃、有步驟地把農民從農村和農業裏轉移出來,減少農民人口呢?我們感到:一是要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為農民提供更多的非農就業崗位;二是要全面消除體制性和政策性障礙,解決農民進城鎮就業的後顧之憂;三是要加大對農民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農民進城鎮就業的競爭能力和適應能力;四是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暢通農民轉變居民的渠道。這些對策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無疑是轉移和減少農民最重要、最直接的措施。

    我國現行的城鄉二元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從五十年代末開始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戶籍管理制度沒有作出及時的相應調整和變化。由於嚴格控制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小城市向大中城市遷移,直接導致了我國城市化水平低下,農村勞動力大量過剩。又由於依附在戶口上的利益和制度因素,一部分農村人口想通過非正常渠道轉為城鎮戶口,使管理戶口工作的部門和人員一度成了腐敗案件的高發區。於是,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到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

    二、近幾年戶籍制度改革面臨的矛盾

    針對戶籍管理制度存在問題和站在解決“三農”問題的戰略高度出發,20世紀末。我國開始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文件明確:下列農村戶口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小城鎮已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後居住已滿兩年的,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一是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産業、第三産業的人員;二是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三是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當年,戶籍制度改革首先在國家和各省、市的綜合改革試點小城鎮進行,據國家發改委中國小城鎮發展中心統計,至1999年先後有1.27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居民。人口的集聚促進了城鎮消費和第三産業發展,促進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和産業結構調整。

    1998年7月,國務院又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主要規定:一是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政策;二是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政策;三是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戶;四是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是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城市落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向城市擴展。

    這兩則“意見”相繼下發,標誌著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堅冰終被打破,實質性改革正式啟動。但是,好景不長,1999年以後,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很快由熱轉冷,農村戶口不再要求轉為城鎮戶口,甚至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要求恢復農村戶口。另一方面,城市的戶籍改革也由於缺少相應的配套政策,改革不得不“叫停”。如鄭州市規劃設想2020年人口達到500萬,20年增加300萬,但兩年之內涌入的大量外來人口,給該市的交通、教育、社保等公共資源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後來只好暫停。濟南市、江蘇等地也有類似的情況。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原因十分複雜,但其根本的結症在兩個方面:一是長期以來圍繞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形成了依附在戶籍管理上法定的各種規定和利益,從計生、教育、就業、社保、保健、醫療、失業、意外傷害等等,全部用城鄉二元戶口為依據來區別對待。不僅如此,城與城之間、城與鎮之間也存在這樣的鴻溝。因此,戶籍改革沒有綜合配套政策,單項推進會與政府有關部門産生矛盾,遇到這樣那樣的阻力,必然舉步為艱。二是在小城鎮進行的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本身存在許多問題,核心問題是對進鎮農民的利益保護不夠,加上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依附在小城鎮戶口上的利益成分逐步消失,戶籍制度改革自然陷入了困境。

    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考

    當前戶籍制度改革要繼續深化、有所突破,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針對存在的問題,儘快制定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鼓勵有條件轉移的農民到城鎮落戶,加快城市化進程。

    一是承包地的處置問題。原來“國發[1997]20文件”中規定: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農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才能辦理落戶手續。這種無償的收回,實際上明顯地損害了到城鎮落戶農民的利益。因此,政策上必須明確承包地可以繼續保留和轉讓,至於以什麼方式保留和轉讓,選擇權應交給到城鎮落戶的農民。

    二是原來集體積累權益享受問題。這個問題以前的戶籍制度改革政策中沒有涉及,結果農民在城鎮落戶後,就不再享受原來集體積累的權益。實際上,這是十分不公平的。農業生産與工廠、企業的生産不同,一般都有一個比較長的生産週期,如森林、果樹的種植和培育,它的産出是集體勞動長期積累的結果。因此,無法切斷部分戶口遷掉的農民與集體積累的聯絡,政策上要保證繼續讓部分人享受村集體積累的部分權益。

    三是宅基地的指標問題。宅基地是農民的一項重要財産權益。農民轉入城鎮的過程中要承受著比較大的經濟和生存壓力。為了減輕農民融入城市的壓力,必須妥善處理好轉移農民的宅基地問題,制定宅基地置換的辦法。特別是在同一區域內的農轉非,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進城,在鎮住宅區內聯建或購房,儘量減少農民在轉移時的經濟損失。

    四是戶口的遷移問題。這幾年不少地方對小城鎮居民戶口管理,在遷移問題上,有許多不成文的內部限制,特別是限制更為明顯。如有的規定小城鎮戶口不得遷入縣(市)所在地城鎮,或者轉為城鎮戶口未滿三年者不得遷往等等,類似這些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必須明確廢除。另外,在現行的戶籍制度下,當小城鎮居民戶口子女婚嫁到農村的,只要本人自願,應該登出城鎮戶口,登記為當地的農村戶口,並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集體資産有關權利和義務。

    五是居民權利的享受問題。農民自進鎮落戶之日起,必須保證在就業、子女就學、服役、退伍安置、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並在一定時間內,可有條件地執行農村計劃生育政策。

    隨著這些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必將提高農民向城鎮轉移的積極性,戶籍制度改革才會不斷深入。(杭州市發展改革委 華賢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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