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和諧社會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負有法定的責任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應當保障職工各項權利的實現
■全社會應共同關注企業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所履行的社會職責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社會已確定為我們黨的治國方略。
勞動關係是重要的基本的社會關係,建設和諧社會必須高度關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方面,企業負有重要的職責。為了早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宏偉目標,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
一、建設和諧社會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建設和諧社會其奮鬥的目標是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整個社會各個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協調,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矛盾,全社會的各個成員,能夠密切合作,同心同德共謀發展,奮力建設小康社會。
為了建設和諧社會,必須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放在突出的地位。所謂勞動關係,即人們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具體地表現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關係。職工是一個數量龐大的社會群體,勞動關係的和諧與否,涉及到數億人的利益,決定了能否充分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我們必須深刻認識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如果勞動關係失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工作崗位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勞動安全衛生得不到保證,不能得到合理的勞動報酬,職工的生存權由此而受到威脅,勞動關係陷入緊張和尖銳的衝突之中,怎能説是和諧社會呢?因此必須認識建設和諧社會,必須高度重視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問題。
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負有法定的責任
和諧的勞動關係應有一定的標準,也就是説應達到一定的境界。我認為和諧的勞動關係要求勞動關係的雙方能夠緊密團結,職工一方能夠“愛企如家”;用人單位能夠關懷職工,大家同心同德共謀生産的發展,職工能夠心情舒暢積極地參加生産建設。要進入這一境界,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和實施《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切實保障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權利。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一些社會關係的基本法,勞動法規定了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規範,應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律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這實際上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律標準,既提出了企業應保證職工享有的權利,也提出了職工應履行的義務。
按照上述規定,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享有的基本權利有以下的內容:
1.保障職工享有平等就業和擇業的權利;
2.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保障職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4.保障職工享有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
5.保障職工享有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保障職工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保障職工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除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企業還應當遵守《工會法》,切實保障職工應享有各項權利。工會法是國家制定的確定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規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為工會活動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工會法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規定了工會活動的準則,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為職工提供的享有相應權利的保障。
《工會法》要求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享有的合法權利,規定在《工會法》的以下條款之中,如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在第3條中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的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關於職工享有簽訂勞動合同和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在《工會法》第20條中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對於職工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的權利則在《工會法》第6條和19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第6條提出:“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1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根據《工會法》的上述規定,企業應依法履行以下的職責:
1.保證職工依法享有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
2.保障職工享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通過工會代表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
3.保障職工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等等。
除了上述的一些要求以外,在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方面,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企業還應在遵循環境保護、市場誠信建設、企業的産品質量責任等方面承擔相關的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創造條件。
《勞動法》、《工會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如果能夠在企業中得到認真的貫徹實施,職工的各項權利獲得切實的保障,就自然地形成了和諧的勞動關係,這正是我們對勞動關係的熱切期望。
三、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應當保障職工各項權利的實現
勞動關係的最重要的特徵是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參加到企業和單位中,成為這一單位的成員,具有隸屬關係;企業擁有用人的自主權,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職工成為弱勢群體,這一切形成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企業居於主導地位,企業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決定性條件,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企業必須嚴格地依法履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各項法律規定。
對我國勞動關係的現狀做一些分析與考察,可以看出總的説勞動關係是協調的、穩定的,但是,與和諧的勞動關係的要求還存在著一定的距離,有一系列應予關注的問題。
我國的勞動關係在計劃經濟時期是一元化的單一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勞動關係,而今天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的形勢下,勞動關係已有了顯著的變化。勞動關係的性質決定於生産資料所有制的性質,因此我國的勞動關係呈現為性質多元化並存的複雜的勞動關係,既有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企業的勞動關係,又有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的勞動關係,以及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私有企業的勞資關係。在複雜的勞動關係中出現了程度不同的背離和諧勞動關係的現象。王兆國同志於2005年3月31日在全國總工會機關保持共産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報告會上講話時指出:“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的勞動關係非常複雜,協調處理的難度也相當大。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
當前勞動關係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表現為:
(一)在某些企業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相當嚴重
具體而言,表現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很多單位與職工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的比率較低,履約情況也不理想,企業只願簽訂短期合同,或者延長試用期,不讓職工及時轉正,合同的內容違背法律的規定,在合同中塞進了一些非法的要求,形成“霸王合同”;企業還存在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使職工的勞動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職工應當享有的勞動報酬權方面,表現為許多企業和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拖欠職工工資,追討工資,已成為每年年終熱點社會問題。每年都有鉅額的工資欠賬,有些職工為追討工資吃盡了苦頭;還有的企業任意壓低工資標準,更不會考慮逐步增長工資水平了。在職工應當享有的休息、休假權方面,有的企業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剝奪了職工的休息權,隨意加班加點,但又拒發加班工資,在一些餐飲服務行業侵犯職工休息休假權的現象尤為嚴重。在職工應當享有的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權利方面,有些企業一味追求高額利潤,忽視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勞動保護的方針置於一邊,不肯在勞動保護的設施方面投入資金,缺乏安全生産的條件,以致于發生嚴重的工傷事故,例如近年來在一些煤礦中不斷出現的爆炸、透水事件;有的企業由於不注意安全衛生,以致于使一些職工患上了職業病,甚至喪失了勞動能力。僅從上述各點來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必須解決糾正這些現象。
(二)勞動爭議的數量逐年增多,勞資衝突實有加劇的趨勢
由於企業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導致滋生了大量的勞動案件。當然産生勞動案件的原因也有由於職工違法、違紀而發生的,但多數原因是由於企業一方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在前邊引述的王兆國同志的報告中説,因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由此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和糾紛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長,有些引發了職工群體性事件,有的還在國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廣東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陳文傑2005年3月18日在《工人日報》上發表的文章中指出:“我國的勞動關係在總體上是健康協調的。但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導致一些企業勞動關係矛盾激化,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從目前來看,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當中,最大量的案子、最集中的問題是勞動關係問題。”他還指出:“2004年廣東全省勞動保障監察的案件比上年增長24%,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增長52%,全省30人以上的集體事件中,珠江三角洲8個市佔了91.4%,而且還發生了由勞資糾紛引發的千余人參加的群體事件。勞動關係矛盾的增多已經成為影響職工隊伍團結穩定、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表的《2005年上半年全市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及下半年勞動仲裁形勢預測》一文中指出:“2005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8803件,同比增長37.23%。其中集體爭議394件,同比增長51.54%。”從以上提供的數字來看,我國的勞動爭議的數量在不斷上升,而群體性爭議亦在逐步增加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分析上述産生勞動關係不協調的原因,當然不能全部由企業承擔,但是最根本的、主要的應歸結于企業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方面未能完善地履行其社會責任。
四、全社會應共同關注企業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所履行的社會職責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解決這一問題應該説是一件綜合工程,全社會都應共同關注這一問題,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而奮鬥。
(一)從源頭抓起,進一步完善勞動法等相關法律
目前正在貫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于1994年7月,當時我國剛剛進入市場經濟,由於對市場經濟還缺乏經驗,法律的各項規定過於簡單,許多只是政策性規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全部內容為13章107條,與其他國家的勞動法相比較,這部法律太簡單了。當時曾提出計劃陸續制定與《勞動法》相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工資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促進就業法》、《安全生産法》、《勞動保護法》、《職業技能開發法》、《社會保險法》等等法律,但是十一年來只是頒布了《安全生産法》。由於法律不夠健全,一些企業鑽了法律不完備的空子。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立法工作,使勞動法律完備起來。
(二)加強宣傳,引導企業樹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觀念
要大力宣傳、引導企業能夠正確對待職工的合法利益,要求企業高度認識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方面的社會責任,表揚表現優秀的企業,批評表現不好的企業,在社會上形成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氛圍。
(三)企業本身應增強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切實糾正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因在於企業沒有守法的觀念,藐視法律的尊嚴,只從企業的利益考慮,肆意踐踏法律的規定,明明知道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卻要不顧一切剋扣職工工資、拖欠職工工資。因此要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企業本身必須克服任何違法行為,切實履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社會責任。
(四)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加強執法的力度
為了認真糾正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進一步改進勞動監督檢查工作,改善勞動監察人力不足的問題,務必使勞動監察工作到位,盡職盡責,使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企業得到應有的懲處。工會等群眾組織亦應在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方面發揮促進使用,監督企業的侵權行為。此外還應加大司法部門的執法力度,人民法院要嚴肅執法。3月22日《北京晚報》刊登了一則令人振奮的消息,報道了廣州越秀區法院對拖欠職工工資者嚴肅執行的情況,21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舉行大規模的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大會,會上對一名欠薪的“老賴”當場宣佈拘留15日並被帶出法庭後,效果立竿見影,20名欠款不付的“老賴”,紛紛表示願意付款,其中3名“老賴”現場還款361萬元。這一消息足以證明加強執法才能真正樹立法律的尊嚴,只有嚴肅執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促使企業認真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建設和諧社會和和諧的勞動關係是我們的理想,我們一定要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和諧勞動關係方面努力奮鬥,以期早日實現這一宏偉目標。(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中國企協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委員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