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務互動>> 建言議政
 
工人日報:淺談政府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政府干預勞動力市場調節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集體談判模式;二是以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的勞動關係調節模式。我國執政黨的性質、國體和政體,決定了政府必須將勞動關係建立在尊重勞動者基本人權和各項勞動權利的基礎上,使廣大勞動者都能夠分享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從而達到整個經濟和社會的協調與和諧發展。我國政府在勞動關係調整上作用空間有多大,政府干預的程度和領域應該如何把握?

 第一,支持建立一個力量強大的工會組織。政府要在勞動關繫領域做到公正執法、避免“權力尋租”,就必須注重培育一種監督和制約力量,根本途徑是培育工人自己的力量,即建立強有力的工會組織,使其能夠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發揮監督作用。事實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表達與維護,只有通過工會組織,才能從自發盲動走向組織有序,從而保證社會運轉的秩序和理性。政府的當務之急,一是要支持在所有企業組建工會,特別要下大氣力把非公企業的工會組建起來。同時將進城務工人員最大限度地吸納到工會中來;二是要努力推進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等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制度,並建立健全協商談判的救濟制度,增強工會組織的維權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能夠將廣大職工“組織起來、切實維權”、力量足夠強大的工會組織。

 第二,加快和諧勞動關係的法制建設。我國是共産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規定著政府的勞動法制必須以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為價值取向。政府既要積極參與勞動立法的準備和提出建議,又要針對勞動關係失衡狀況,頒布有關勞動行政法規,以規範勞動關係,使勞資雙方和各項勞動事務都有法可依。要儘快出臺勞動法單行法律,形成較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並且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法律責任。當前,政府要支持在地方或基層做好以下四項工作:一要全面推行以勞動合同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職工勞動權益維護制度;二要堅持和發展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三要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四要努力構建新型的以勞動爭議調處為重點的聯合維權機制。

 第三,加大勞動關係的宏觀調控力度。政府從宏觀上調節勞動關係的手段,主要有勞動力市場調節和勞動福利政策實施兩個方面。在勞動力市場調節方面,首先是調節勞動力市場供需,通過就業政策,包括運用稅收和貨幣手段,調節勞動力的需求;通過人力資源政策,包括開展職業預測、職業培訓和再培訓,調節勞動力的供給,從而力求實現充分就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目標;其次是調節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通過調節工資價格變動的工資政策、就業服務政策、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保證公平就業和公平報酬的反歧視政策和勞動保護等,保證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就業權利和就業條件,確保勞動者有“體面勞動”,從而保證勞動力市場的正常協調運行。要通過三方協商機制,對工資等問題規定最低標準和增長指導線,以避免不同行業、企業之間差距懸殊,影響勞動關係的穩定。在推行社會福利制度方面,通過建立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福利補貼,以及調節收入的稅收政策,改善勞動者生活,縮小貧富差距,推動勞動關係的穩定發展。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就意味著政府必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主要責任,特別是要加大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險基金的比例。

 第四,支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政府要鼓勵和支持勞動關係雙方盡可能通過調解和仲裁程序解決勞動爭議,進入訴訟程序要努力促進公正裁判,避免出現激烈的衝突。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應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爭議訴訟舉證責任應部分倒置;勞動爭議訴訟成本必須規範和控制。勞動爭議處理“一裁兩審”的體制要逐步向“或裁或審”、“裁審分離”的體制轉變。同時訴訟應在法定週期範圍內儘量縮短,通過體制的改變達到降低訴訟成本的目的。政府對弱勢群體的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實行救助,從財力上支持工會建立困難職工法律援助制度。

 第五,加強政府的執法和監督力度。其一,應儘快制定、出臺《勞動保障監察法》,提高勞動執法的法律地位,並賦予勞動監察機構廣泛的權力,確保勞動監察機構在勞動執法中的調查權、審核權、請求協助權等諸項權力,尤其是要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力。在法律未出臺前,要堅決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其二,加快健全省、市、縣三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有條件的地方應向街道、鄉鎮和社區延伸,充實人員隊伍,保證工作經費,完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檢查網絡。其三,要定期對企業進行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安全生産等方面的監督和檢查,發現企業有違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使企業能夠自覺執行勞動法規,將勞動爭議抑制在萌芽狀態。一旦查出有拖欠工資行為的,要責令用人單位及時補發,並處高額罰款;對限期屆滿仍未清欠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資金不足或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逃匿的,可依法吊銷執照,並拍賣用人單位廠房、設備等回收的資金支付拖欠的工資;對因拖欠剋扣工資而造成勞動者傷亡的,要由司法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其四,要強化對勞動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保證這一權力落到實處並得到正確的行使,包括強化勞動監察組織內部的監督和發揮工會的民主監督作用。

 當然,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勞動關係建立、規範、調整的途徑和手段都有所不同,政府對勞動關係的干預力度也存在差異。經濟相對發達的廣東、江蘇尚且採取強有力的行政甚至司法手段對勞動關係進行干預,其它地區政府干預的必要性更不待言。如何根據當地實際,借鑒國外政府干預勞動關係的成功經驗,推進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調穩定的新型勞動關係,還需要各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的實際工作者進行不懈的實踐努力,需要勞動關繫領域的學術研究者作出積極的理論探索。(丁勝如

 
 
 相關鏈結
· 建設和諧社會須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放在突出地位
· 遼寧召開勞動關係調整工作會要求做好七方面工作
· 吉林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取得新進展
· 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