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毛曉梅、陳菲)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國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簡稱救助基金)。時隔近兩年,上述配套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終於在人們的翹首期盼中面世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它是社會公益性很強的險種。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該險種後,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時提供賠償,這對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8日,國務院第462號令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並即將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個通過立法予以強制實施的機動車保險險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將覆蓋全國現有的1億多輛機動車,保障對象涉及每一個道路通行者。
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車、駕駛員數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壓力日愈增長,道路交通安全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之一。據公佈的數字,2005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45萬餘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萬人受傷,死亡人數約佔我國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總數的四分之三,直接財産損失18.8億元。但同時,人們的安全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仍然較低,目前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投保率為35%左右,大量機動車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上道路行駛,造成對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産安全的極大威脅。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和保障體系,以保護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財産安全,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要求所有在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中國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説。
立足現實著眼長遠
《條例》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經過了反復研究和論證,並多次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2004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聽取了以運輸行業為主的北京市民代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2005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全文公佈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各界意見。2005年2月,保監會組織兩次專題研討會聽取國內外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關注的焦點主要在賠償原則、責任限額、條款和費率、救助基金來源及稅收政策上。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等有關部門針對這些問題,在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草案進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條例》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既結合了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鑒了國外先進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鮮明的特點。
一是突出“以人為本”。將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作為首要目標。《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是體現“獎優罰劣”。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駕駛員守法合規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要求逐步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挂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三是堅持社會效益原則。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必須與其它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保監會將定期予以核查,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四是實行商業化運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原則進行審批,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有待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均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積累了大量經驗和教訓。總體上看,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杠桿手段,促進駕駛人安全意識;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保險社會保障功能,轉嫁風險造福於民。
郭左踐主任指出,我國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險制度和社會協作機制的創新,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要積極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建立高效、可行並具有中國特色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