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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幹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近日頒布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對像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陞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其他培訓。

    條例規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其他幹部參加脫産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條例規定,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産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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