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5日電(記者胡梅娟)據建設部提供情況,全國目前仍然有70個地級以上的城市未實施廉租房制度,而福建、內蒙古等6個省、自治區,實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建立包括廉租房制度在內的住房保障體系,關係千家萬戶低收入者的切身利益,這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不能以種種理由推脫遷延。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難群體參與社會再分配,享受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福利增加的一種手段,對於穩定社會秩序,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都有很大的意義。而構築住房保障網絡,按照中低收入群眾的困難程度,通過租售並舉的辦法,不僅形成住房的梯次消費,還讓群眾有購房預期的安全感,可以遏制房地産市場的一些炒作行為,平抑商品房價格的不合理上漲。
住房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具有準公共産品的屬性。為追求更多的利潤,住房市場天然地向高檔化、大戶型方向發展。這就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證那些不能通過市場滿足住房需求的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居住權。
但遺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受“地價高回報,政府可以多得土地出讓金”“高房價是經濟發達的體現”等錯誤觀念的影響,對發展住房保障制度態度消極。他們認為,房價漲了,本地的GDP也會隨之增加,自己的政績也會隨著房價而“飆升”,而發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經濟適用房等,不利於自己“成績單”的加分。
在這種觀念主導下,建設經濟適用房在許多地方成為點綴,被政府視為負擔。從全國來看,一方面是房地産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是經濟適用房的投資力度卻在持續減少。據國家統計局發佈數據,2005年上半年全國經濟適用房投資204億元,同比下降14.6%,而同期全國完成商品住宅投資4147億元,同比增長21.3%。升降之間,住房保障制度在一些政府官員心中的分量就顯現出來。
其實,如果講幹部政績的話,解決廣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就是很了不起的政績。因此,有必要把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落實情況列為政績考核內容,把政府用於住房保障方面的財政支出金額、投入比例以及增長幅度,解決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問題戶數及覆蓋面等,列入政府考核內容。同時,要建立健全分層次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和被拆遷困難家庭和符合條件的被拆遷家庭,要根據情況,宜租則租,宜售則售,讓更多的中低收入群眾能享受到住房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