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司長張玉香日前就該法進行了解讀。
填補監管空白 食以安為先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們每天消費的食物,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直接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所規範的農産品,如蔬菜、水果、水産品等;也有些是以農産品為原料加工、製作的食品。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如何,直接關係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來,我國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總體上不斷提高,但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我國已制定了《食品衛生法》和《産品質量法》,但《食品衛生法》不調整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活動;《産品質量法》只適用於經過加工、製作的産品。為了全程監管和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需要制定專門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
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區域 不得生産農産品
農産品産地環境對農産品質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響。近年來,因為農産品産地的土壤、大氣、水體被污染而嚴重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問題時有發生。抓好農産品産地管理,是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前提。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農産品産地管理,改善農産品生産條件。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産品産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産、捕撈、採集農産品和建立農産品生産基地。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按照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産品品種特性和生産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産品生産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産的區域,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同時規定,農業生産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産品,防止對農産品産地造成污染。
轉基因農産品 應按規定進行標識
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逐步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農産品的包裝和標識制度是很必要的。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規定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才可以銷售。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産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標識。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産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的標誌、證明。
農産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銷售的農産品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産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産品標識。農産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産品標準的,生産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産品質量標誌。
違反質量安全標準 責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實施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是防止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産品流入市場、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必要措施,是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確立了比較全面的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産中或者正在銷售的農産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級以上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讓老百姓了解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
監督抽查檢測要委託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檢測機構承擔,而且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可以對農産品進行現場檢查,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有權查封、扣押;責令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對責任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馮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