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董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並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有關提問。
問: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主要確立了哪些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答:為確保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和中國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實際,在法中設立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農業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農産品質量安全信息發佈制度、農産品生産記錄製度、農産品包裝與標識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檢查制度、農産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農産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等。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法中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法中授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法中還明確規定了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農産品不得上市銷售的五種情形。同時,對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財政投入、農産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性措施、農産品的標準化生産、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進行了規定。
問: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明確國家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請問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是為了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和了解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根據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風險較大的危害進行例行監測,既為政府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又為有關團體和公眾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農産品質量安全因素對人民身體的危害。
農産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監測計劃的制定依據、監測的區域、監測的品種和數量、監測的時間、産品抽樣的地點和方法、監測的項目和執行標準、判定的依據和原則、承擔的單位和組織方式、呈送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的格式、結果公告的時間和方式等。
問:本法規定開展監督抽查檢測由符合相應條件的檢測機構執行,並應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請問對檢測機構有何具體要求?此規定有何現實意義?
答: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託相關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同時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規定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主要是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農産品生産環節和市場流通等環節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是實施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在農産品質量安全法作這樣的規定,對於政府依法開展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農産品質量安全,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國家十分重視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的建設,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工作基礎。目前,通過農業部授權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已達238家,全國省、市、縣農業部門已經建立檢測機構1100多家,檢測內容基本涵蓋了主要農産品、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環境等相關領域,擁有各類檢測技術人員近2萬名。今後,農業部門將通過優化配置、完善手段、強化培訓、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斷加強檢測隊伍和能力建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