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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國家將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實行監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陳菲)“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務院日前公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

    《條例》從生産、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産、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必須對其生産的雷管編碼打號;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爆破作業單位要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此外,《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産、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完)

異地爆破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陳菲)根據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産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條例》還規定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並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完)

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陳菲)國務院日前公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設施。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條例》還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並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