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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審計法的修訂與施行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記者張曉松)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從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審計法的修訂與頒佈施行,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為此,新華社專門邀請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談新審計法的貫徹實施,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哪些主要變化和影響?

    答:此次審計法的修訂內容達34項之多,主要是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為等四個方面進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修訂後的審計法,對審計機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給審計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如進一步完善了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對審計機關加強和改進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確和調整了審計監督的範圍,更加有利於審計機關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增加了審計執法的權限,有利於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更加及時有效地揭露和查處隱蔽性的違法違規問題。這些新變化、新要求,必將對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問: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規定,請您談談今後審計機關在開展預算執行審計及代政府草擬審計工作報告時會有哪些變化?

    答:為強化人大常委會對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職責,加強對政府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修訂後的審計法在原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以下規定:政府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政府對審計工作報告所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也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這就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認真研究如何深化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注意摸清家底,加強分析,進一步突出預算執行審計的工作重點。審計機關在為本級人民政府代擬審計工作報告時,要重點報告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情況,強調從總體上分析和反映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同時還應適當報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審計情況。

    問:這次審計法修訂對審計監督範圍所作的調整,給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帶來哪些影響?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和審計工作自身的需要,修訂後的審計法對審計機關職責進行了相應調整,在原審計監督職責的基礎上,將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等,納入審計監督範圍;增加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以上對審計監督範圍所作的調整,使審計機關在審計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金融機構,多元化投資的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以及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時,更加有法可依。審計機關職責的調整,既賦予了審計機關以權力,也加大了審計機關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既不能擴大監督範圍,濫用權力,也不能履行職責不到位,失職瀆職。

    問:審計法修訂新增了一些審計執法手段,審計人員應如何運用好這些權力?

    答:修訂後的審計法,在保留原有相關權限的同時,根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需要,進一步強化了審計機關的權限。如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並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有權提請公安、監察、工商等機關予以協助等。

    這些新增的審計權限,為審計機關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強化審計監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能夠促使被審計單位真實、完整地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資料,自覺配合審計機關的檢查和取證,減少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資料和資産的幾率,遏制被審計單位公款私存、利用計算機系統舞弊等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修訂後的審計法,在賦予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審計權限的同時,也設定了審計機關行使權力的條件和程序,以規範審計行為,防止權力濫用。如必須在有證據證明並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情況下,才能查詢被審計單位公款私存的賬戶;封存被審計單位違規取得的資産必須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續,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産經營活動。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要慎用審計權力,注意掌握政策,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個人的合法權利。

    問:您認為審計機關應當如何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審計法?被審計單位等有關方面又該如何遵守修訂後的審計法?

    答:應當説,這次審計法的修訂,比較突出地體現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指導思想。這就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領會審計法修訂的立法精神,樹立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權責統一的觀念。在貫徹落實審計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原則,堅持在憲法和審計法賦予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正確行使審計權力,嚴格遵守法定的審計程序,切實規範自身的審計行為,全力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

    修訂後的審計法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更加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積極配合審計工作,認真落實審計決定;同時,加強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希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能夠一如既往地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併為審計機關排憂解難,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問:請您再談談審計機關應當如何做好修訂後審計法與原審計法的銜接?

    答:審計法的修訂內容從6月1日開始生效,意味著與審計法修訂內容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將自動失效,這就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對相關法規、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清理;同時,有些審計項目的實施可能會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審計程序方面修訂後審計法與原審計法的規定如何銜接問題。此外,還涉及到對此前發生的違反審計法的行為能否適用修訂後的審計法等諸多問題。

    為此,審計署在不久前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修訂後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就審計法修訂內容的效力、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編寫、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內容、被審計單位的救濟途徑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希望各級審計機關及時學習,認真貫徹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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