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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意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4日電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佈實施之際,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學習貫徹《意見》精神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談《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消防工作。“十五”以來,按照國務院批轉的《關於“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各地、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消防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城市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得到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特別是通過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事故多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全國火災形勢保持了總體平穩。但是,當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礎還很薄弱,還有許多導致火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層次矛盾和制約消防工作發展的機制性、體制性問題亟待解決。2001年至2005年,全國共發生火災120萬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75.6億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傷火災22起,造成457人死亡。上述情況説明,我國正面臨著火災總量持續增長的壓力和群死群傷火災多發的高風險,火災形勢嚴峻。

    國務院及時出臺《意見》,有利於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有利於不斷改善廣大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切實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有利於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問:當前我國消防工作中還存在哪些不適應的地方?

    答:近年來,我國消防事業雖得到較快發展,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不相適應的矛盾還很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是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由消防法和規章組成,沒有行政法規。1998年施行的消防法已不完全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尤其缺少運用市場經濟手段防範火災風險、運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規定。

    二是公共消防設施和專業消防力量建設明顯滯後。全國還有55個地級市和75個縣級市沒有制定消防規劃,城市應建63萬個公共消火栓,實有49萬個,“欠賬率”22.2%;全國應建7348個消防站,實有3129個,“欠賬率”57.4%。全國還有692個縣(市、旗)未建公安消防隊,3.7萬個鄉鎮專業消防力量基本空白。

    三是農村地區防控火災能力尤為薄弱。農村防火安全條件差,消防基礎設施和火災撲救力量缺乏,廣大農民群眾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偏低,很多小火因撲救不及時釀成大災。2000年至2005年,全國農村累計發生火災50萬起,造成9688人死亡、11312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36億元,燒燬建築1800萬平方米,受災27萬戶,各項指標均佔全國火災總數60%以上。

    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制不落實。有的地方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投入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明確、工作不落實,相關監督執法部門沒有形成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甚至片面認為消防工作只是公安消防部門一家的事。

    五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個體私營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企業主消防法制觀念淡漠,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火災防範措施不到位,預防和控制火災整體水平低,特別是有的生産經營單位消防違法行為屢糾屢犯,火災隱患屢改屢生,帶險經營、違章作業情況突出,導致火災頻發。

    六是火災隱患數量多、整改難度大。一些地方仍有一些“老大難”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新的隱患又不斷發現,靜態隱患難以徹底消除、動態隱患難以有效控制的被動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大量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增加了火災發生的幾率和火災的危險性、複雜性、撲救難度。

    問:《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全面闡釋了新時期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以及加強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導“十一五”時期消防工作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六大原則”、“一個格局”和“一個目標”。

    “六大原則”:一是堅持安全協調發展,有效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二是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三是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四是堅持預防為主,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五是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一個格局”: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個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問:中共中央就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問題專門作出決定,《意見》就加強農村消防工作、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緊緊圍繞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的目標,提出: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做好農村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將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和諧村鎮建設和平安建設活動。二是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消防規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消防安全佈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能源建設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努力從根本上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三是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滅火救援體系。大力推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在農村建立以建制鎮專(兼)職消防隊為中心,集鎮、村群眾義務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為補充的農村消防隊伍網絡,切實提高農村抗禦火災的能力。四是廣泛深入開展農村消防宣傳教育,指導農民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提高農民群眾識災防災能力。

    問:《意見》就整改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提出,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火災隱患整治中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要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堅持什麼違法行為突出就重點查處什麼違法行為、哪類火災隱患嚴重就重點解決哪類隱患的原則,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二,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築密集區的拆遷、改造。第三,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問:如何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

    答:結合我國國情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儘快建立能擔負社會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的專業力量。《意見》提出,公安消防隊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並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同時,《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隊力量特別是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問:近期貫徹落實《意見》重點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項工作:一是認真抓好學習宣傳。二是抓緊制定工作規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意見》精神,制定貫徹落實《意見》的具體實施規劃,把消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作出部署,抓好落實。三是全面落實相關政策。當前重點是全面推進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推動城鄉公共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切實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堅決整治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進一步拓展公安消防隊的社會服務職能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作用等。四是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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