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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致重大事故 相關人員可判10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目前安全生産事故多,傷亡大,社會各界十分關注。有鋻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草案將刑法134條修改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還將刑法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還明確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懲處力度還不夠。“建議進一步加大對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責任人的懲處力度,促使生産經營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主動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草案還增加了對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發生後失職瀆職犯罪處罰的有關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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