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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國寶就《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下發。為幫助大家準確理解《通知》的有關精神,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國寶。
  問:請您談談《通知》出臺有什麼背景和意義?
  答: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産、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基礎性工作。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近年來,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在各地政府、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成效顯著。特別是通過持續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專項行動和宣傳教育,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猖獗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普遍得到了提高, 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初步建立了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範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範網絡。
  但是,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在政策法規、行政執法和社會治安狀況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人為損壞電力設施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國家電網公司為例,2005年,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的事件數量為12554起,10千伏及以上變壓器遭受外力破壞2400多臺,倒桿(塔)300多基,丟失、受損輸電導線4000多公里、電力電纜200多公里,通信線路70多公里,塔材近5萬件,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因外力破壞引起的線路跳閘達779次。由此可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形勢依然嚴峻。
  國務院辦公廳及時出臺《通知》,有利於統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有利於進一步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責任制,有利於不斷改善電網運行環境,有利於全面提高公民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
  問:當前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近年來,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電網發展規模、社會經濟發展進程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不相適應的矛盾還很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難以適應電力設施保護的需要。二是相關部門與電力企業的聯動工作機制不夠健全,電力行政執法力量薄弱,電力設施保護措施難以到位,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屢禁不止。三是部分邊遠地區法制環境不完善,盜竊電力設施的團夥犯罪猖獗。四是工程建設項目多,施工組織不嚴密,野蠻施工,吊車碰線、車輛撞桿、挖斷電纜等事件頻繁發生。五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私拉亂接、違章施工、線下種樹,對電力設施保護人員或漫天要價,或無理阻撓,甚至進行圍攻、非法扣留,執法部門處理的難度很大。六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安全意識淡薄,擅自在電力設施周邊和保護區內焚燒物品、開山放炮、放風箏、釣魚等現象屢有發生。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闡釋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面臨的形勢和重要意義,提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主要要求,是指導今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主要內容有:
  一是提高認識,完善工作格局。要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
  二是明確責任,建立長效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負起責任,加強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分工。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長效機制。
  三是嚴厲打擊,實施群防群治。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對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依法實施處罰或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大查處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力度。建立激勵機制,實施群防群治。
  四是加強管理,完善預警機制。電力企業要依法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電力生産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五是加大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問:《通知》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第一,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依法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産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應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經委,經貿委)、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加強信息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四,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第五,各地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六,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依法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第七,要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切斷銷贓渠道。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電力生産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問:《通知》對電力企業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第一,要進一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生産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的保養維護。第二,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範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範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護水平。第三,要深入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第四,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第五,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第六,要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問: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個人和其他單位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電力設施保護問題事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大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任何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個人和其他單位作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認識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意義,增強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二是要遵守《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不從事破壞電力設施的活動。三是發現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破壞電力設施的活動要勸阻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四是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證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五是踴躍參與巡線護線活動。
  問:貫徹落實《通知》應該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項工作:一是認真抓好學習宣傳。二是抓緊制定工作計劃。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按照《通知》精神,制定貫徹落實《通知》的具體實施計劃,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範圍,認真部署,抓好落實。三是全面落實相關要求。當前重點是推進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責任制、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等。四是切實加強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