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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財經委就制定《安全生産條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1日 15時33分   來源:黑龍江日報

    問:為什麼要制定《安全生産條例》?

    答:安全生産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近幾年來,我省安全生産形勢有所好轉,但依然嚴峻。2005年全省發生各類傷亡事故22045起,死亡3152人。主要原因是安全生産責任不到位、投入不落實、基礎工作薄弱;生産經營單位為追求利潤,不顧職工生命安全,違法違規生産;職工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産素質差;安全執法和監督不到位,多頭監管,職責不清,攬權推責;一些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執法不嚴,查處不力,甚至徇私舞弊,縱容和庇護非法生産行為等。為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政府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更需要法律法規規範。由於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是針對全國的,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加以細化;一些我省亟待解決的特殊性問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規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補充。

    問:《條例》為什麼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

    答:安全生産涉及各行各業的生産經營單位、政府、政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多個相關部門,需要規範和調整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錯綜複雜,矛盾分歧相當突出,由政府主管部門起草難度相當大。為避免由利益相關部門起草法規而導致的利益部門化和部門利益法律化傾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黑龍江省立法條例》的規定,決定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人大財經委具體執筆。

    問:《條例》起草中是如何貫徹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原則的?

    答:人大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實質,就是要廣泛傾聽各層次、各方面意見,使《條例》集中反映全省人民群眾的意志。因此,起草組深入6個市和省農墾、森工兩個總局以及56戶不同類型的企業、27個礦井調研,聽取了82個政府部門,121位企業負責人,350位一線幹部和職工的意見;3次徵求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意見;2次向省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徵求意見;就條例中的一些難點問題,進行2次專項調研,2次徵求省政府主要領導意見,3次徵求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召開了2次專家論證會。初審後,將《條例》草案在黑龍江日報發表,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條例》就是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基層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34次,經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充分吸收組成人員的意見後出臺的。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答: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産及相關監督管理,是本省各行各業有關安全生産的地方性法規的“母法”。國家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管理條例、民用航空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條例。

    問:《條例》為什麼突出規範了煤礦安全生産?

    答:我省是煤炭生産大省。煤礦安全生産是全省安全生産的重中之重。2005年,全省發生煤礦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百萬噸死亡率4.088,比國家控制指標(1.862)高出2.226。煤礦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趨勢,被國家列為9個高危省份之一。今年1至6月煤礦發生一般事故62起,同比上升37.78%%,死亡72人,同比上升28.57%%;發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19人,同比分別上升了50%%和18.8%%。煤礦安全生産形勢嚴峻。因此在《條例》中專列一章,突出出來,重點加以規範。

    問:《條例》為什麼設置那麼多懲處的條款,為什麼對有些沒有發生事故的行為給予懲處?

    答:《條例》設置的懲處條款較多,主要是由於國家《安全生産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上位法規定了較多的懲處條款。我省《條例》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結合我省實際,做出具體規定的。對沒有發生事故的行為給予懲處,主要是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把事故消除在隱患階段。治亂須用重典。依據上位法,加大對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就是要提高所有者、生産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使其不能、不敢、不想違法。

    問:按照《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生産經營單位,縣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産中各自承擔什麼責任?

    答: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産工作的監管主體。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相關責任。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縣以上政府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問:提高生産人員素質是確保安全的關鍵。《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對企業安全負有特殊職責的重要崗位人員,包括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産培訓。高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對一般從業人員,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生産培訓,未經安全生産培訓或者經培訓未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煤礦還要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有些小煤礦只有一兩個“明白人”,省裏幾個部門都讓他們上省培訓,“明白人”一走,安全就難保證,這個問題是怎麼解決的?

    答:《條例》規定,對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應當堅持就近就地和不影響安全生産的原則。省裏幾個部門在一年內都要進行培訓的,還要聯合進行。

    問:《條例》對於安全生産投入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保證安全生産資金足額投入並有效使用。煤礦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産費用;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冶金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銷售收入(施工産值)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安全生産費用。由生産經營單位專戶存儲,用於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改造以及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和安全培訓等。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産費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處主要負責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問:煤礦領導人下井帶班,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井下,是非常重要的。《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下井帶班,並建立登記檔案。對一週內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的,責令改正,處單位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製造虛假檔案的,處直接責任人三萬以下罰款。國有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的,還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問:一件事只能由一個部門負責,這是管理科學的原理。但前一段煤監、安監、經委、煤炭局等多個部門都抓煤礦安全這同一件事。《條例》是如何解決的?

    答:依據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國家監察,地方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地方監管,經委負責行業管理。原由經委負責的安全監管職能已劃歸安監部門。

    問:現在辦煤礦要辦6個證,並要各自年檢,而且一切都要到省裏部門辦,弄得企業一年中要有半年辦證。《條例》對解決“辦證難”這個基層反映最大的問題,有什麼對策?

    答:《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煤礦申辦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應當聯合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統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分別及時發證;對煤礦企業申辦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的,應當聯合組織培訓考核,統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分別及時發證。對於取得證照的煤礦的年檢,凡法律、法規沒有設立許可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但可以進行日常監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年檢,下級主管部門具備年檢條件的,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委託下級主管部門年檢。

    問:最近報紙披露:省有關部門解剖了21起煤礦事故,21起都被監察部門發現問題並下達整改通知書,21起整改都不到位,但21起都未追究監察、監督部門領導的責任。這次的《條例》是不是也只是管基層、管企業、管百姓,而對行政執法部門不起制約作用?

    答:不是。《條例》在賦予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權力的同時,對其失職和違法行為,也規定了必須承擔的責任和失職受到的懲處。如《條例》第35條第二款規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發現重大安全生産隱患沒有及時下達停止生産或者停産整頓指令的,下達停止生産或者停産整頓指令而沒有監督整改的,對違背停止生産整頓指令而繼續生産的煤礦沒有及時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此外,《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也都是約束行政執法部門權力的。

    問:《條例》對擁有執法、處罰、審批、發照、整頓、關閉等權力的部門規定了必須承擔的責任和失職受到的懲處,但對於政府失職,是不是也應對負責人進行懲處?

    答:是的,政府失職其負責人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如對政府打擊非法煤礦的失職行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管轄區域發現有非法煤礦、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一個月內發現有二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給予相關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依法決定進行停産整頓煤礦,“有關人民政府接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報告後,沒有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煤礦繼續生産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發現虛假關閉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對發生公共安全事故,“隱瞞、拖延不報,阻撓新聞媒體報道事實真相,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問:這些年有個怪現象:一個礦出事故,其他遵章守法、安全運行的礦都要停産整頓。《條例》是如何解決“一人有病,大家吃藥”問題的?

    答:非法企業必須得到懲處,合法企業的正當權益也必須得到保護。《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因個別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而強令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問:現在有些生産經營單位申辦有關安全生産的行政許可,一跑多次,幾個月也辦不下來。《條例》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申請有關安全生産許可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時限內審查完畢,做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否則,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對煤礦申辦有關安全生産許可的,還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辦理有關證照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有關證照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問:企業對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部門侵犯了企業合法權益,應該怎麼辦?

    答:《條例》規定,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企業有權舉報,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查處。企業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問:企業職工如何行使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合法權利?

    答:為保障企業職工的人身安全,《條例》一方面規定了企業的保障義務,一方面規定了職工的權力。企業職工可以向單位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可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問:哈爾濱水污染事件之初,由於外部原因,市民未能獲得知情權,因而造成了一定損失。《條例》對發生危害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的生産安全事故,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發生危害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的生産安全事故,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向可能受害範圍內的公眾通告事故的真相及採取的有效措施。對隱瞞、拖延不報,阻撓新聞媒體依法報道事實真相,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問: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有法可依是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人大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採取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媒介,宣傳《條例》,使執法人員和企業員工熟悉《條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嚴格依照《條例》執法,懲處各種違反條例的行為。各級人大將加大對政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在《條例》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省人大將開展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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