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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談規避海外投資戰亂違約風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3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近日,中國信保在廣東省首次推出了“海外投資保險”和“全球保單”,引起了不少廣東企業的關注。如今,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在海外設立分公司,甚至並購國外知名企業的大手筆項目已不鮮見,但是企業往往因為對所在國的政治、法律環境不熟悉等承擔了過多的額外風險,而善於利用保險規避國際拓展中所遇到的政治、法律等額外風險的企業並不多。

    中國信保廣東省分公司承保管理處處長吳奕湖表示,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為徵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通過海外投資保險,投資者可以有效規避政治風險,減少損失,併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融資條件。就海外投資保險的相關內容,我們獨家採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慕亞平。

    不為盈利的政策性保險

    問: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由於處於起步階段,據您了解,目前的投保情況如何?

    慕亞平: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即投資者在海外進行投資,興辦企業,可向本國政府專設的投資保險機構辦理投資保險,當承保事故發生並遭損時,可依約向承保機構請償。保險機構補償後可向東道國行使代位求償權。通常其保險範圍限于戰爭險、外匯險、徵用險以及違約險等政治風險。

    我國自2002年底開始開展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由中國信保負責承保。2003年9月18日為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中國成達工程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印度尼西亞巨港電站項目,由此中國信保接下第一份海外投資保險的保單。

    問:在融資方面,海外投資保險能夠給企業帶來哪些優勢?

    慕亞平: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是一項政策性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目的在於為海外投資者提供法律保障,保護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投資安全。海外投資風險較大。如果沒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海外投資便缺乏政治風險的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容易致使境外企業在遭受政治風險時得不到損失的全部或應有賠償,從而影響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自信心,抑制了境外投資的擴展和境外業務的經營。如果我國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除了可以取得國家鼓勵海外投資的支持和優惠外,也會因企業獲得該保險降低風險而得到銀行的信任,銀行通常會重點考慮提供貸款,使企業更容易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

    問:面臨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慕亞平:儘管中國信保已經順利起步並取得了許多成績,同時對於建立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和影響,但這僅是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初步和部分,距離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速度及建立完善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還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譬如: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投保人範圍的界定不科學;承保險別的設置不盡合理;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無明確規定;等等。

    應以雙邊為主單邊為輔

    問:各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雙邊主義、單邊主義和混合三種類型。我國採用哪種模式?現在運用的模式有什麼需要改進的地方?

    慕亞平:我國目前基本上是採取單邊主義模式。

    所謂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本國與某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而雙邊主義模式,則是以本國與某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

    我國現行做法及中國信保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並非根據與我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可見我國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受一些基本條件的限制,這不利於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因此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模式應當調整。本人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採用以雙邊為主、單邊為輔的混合模式。

    雙邊主義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代位求償權由雙邊投資保護條約加以確認,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保證,能夠確保代位求償權的順利實現。我國目前已經簽訂100多個投資保護協定,已經具備採用雙邊投資保證制度的現實基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補救于已然並舉。而這兩個功能一般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要以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承保前提。另一方面,應以單邊模式為輔,不將雙邊保證協定作為唯一投資條件,在國內法上應該留有一定的餘地,以支持向這些沒有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索賠,擴大投資保證的範圍。

    投保人範圍要逐步擴大

    問:從經濟現狀和未來經濟發展趨勢看,我國國有企業仍將是海外投資的主力軍,而中小企業的海外投資規模和需求也在日益上升,如何通過這個制度滿足它們防範政治風險的需求?

    慕亞平:要使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滿足多方的需求,就應當明確並適當擴大投保人的範圍,應將自然人、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列入海外投資制度的合格投資者。中國信保的《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投保人的範圍,此規定與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有差距,這些企業對於我國來説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國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應對其實行和內資企業相同的待遇;另外這些企業是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如果以企業的名義轉向中國海外投資,則從國際法看中國是他們的投資母國,對其有保護的義務。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剛起步,缺乏實踐經驗,不可能一下子承擔所有的投資業務。所以,實踐中,可採取逐步擴大的策略,先對我方享有絕對控股權的外國法人及非法人企業承保,對我方一般控股或僅是持股的企業則應有選擇的予以承保。(賈春暉 趙 悅 朱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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