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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法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教授談"跨境破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2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上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相信不久,在經過審議修改之後,這部法律草案有望獲得通過。為此,本報獨家採訪了企業破産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

    大量跨國投資催生新法

    問:新《企業破産法》中首次對“跨境破産”進行了相關規定,該規定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答:目前經濟全球化,各國之間經濟交往愈加頻繁。大量跨國公司來中國投資,國內的破産勢必會影響到國外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很多中國投資者參與了跨國經營、投資活動,也會碰到國外的破産問題。全球環境下的破産問題必然帶來債務的國際化,債務的國際化必然涉及到跨境破産問題,於是需要對跨境破産做出相關規定。跨國投資的大量發生,決定了一個國家的破産裁決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産生重要影響,基於這種考慮,新《企業破産法》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産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産發生效力。”同時,對於外國法院的破産裁決,在互惠、有司法協助或國際公約的條件下,中國法院也裁定承認和執行。

    我國的破産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産物,必須充分考慮經濟發展變化的形勢。以前破産法中缺失跨境破産的規定,比如債權人身份如何確定,外國的管理人我國法院是否認可,跨境破産使用什麼樣的破産程序、法律承認的邊界問題等等,在實踐中就成為法律空白。此次新《企業破産法》中跨境破産的規定就是對大量國際資本和跨國公司進入中國,以及大量中國企業走向海外之後如何處理涉外債權債務關係的一個法律回應,這也是該條款應運而生的原因。

    內外資企業都適用

    問:跨境破産規定適用於哪些主體?它內容的核心是什麼?操作程序與其他主體相比有特殊性嗎?

    答:關於跨境破産適用的對象,按照新《企業破産法》的規定,它主要涉及到在中國進入破産程序的法人企業,包括將來在中國上市的外國公司,既涉及到在中國破産但在國外有財産的企業,也包括在我國有財産關聯但在境外破産的企業,包括我國在海外上市公司的破産。

    它包含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核心:我國法院做出的關於企業破産程序的裁定能不能對外國的財産産生效力?外國法院裁定判決能不能對中國的財産産生效力?對於前一個問題,現在一些西方國家的破産法都較為開放,只要符合其程序規則,即可承認他國法院裁定的效力,當然,這其中還有複雜的受理程序。而對於後一個問題,我國新法規定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這三個限定條件下,加上兩個國家簽署了相關的國際條約或雙邊司法條約,或是按互惠原則進行審查,我國法院就可裁定承認和執行外國的破産裁定。

    讓外資“心中有譜”

    問:跨境破産規定的實施能否保護外商利益,它對外商最大的吸引力在什麼地方?對中國企業“走出去”有什麼好處?

    答:我國的跨境破産規定是我國破産法與國際接軌的一個嘗試。從根本上説,建立跨境破産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個共同的遊戲規則,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保護各方的合法利益。新《企業破産法》的頒布,使“跨境破産”從過去的空白轉向“有法可依”狀態,對外國投資者來説,就是增加了一個穩定的“預期”。一方面,加大了我國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給了外國投資者一個信號,“中國將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則來保護其合法的權益”。也就是説,當外資企業破産後,將依照法律程序來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使市場參與者遵循“遊戲規則”。因為有法律來保護外國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就能使他們“心中有譜”。同樣,對“走出去”到美國的中國企業也是享受同等待遇,中國債權人在美國的合法的權益也受到同等保護。這種跨境破産的規則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對中外雙方都有利。

    但目前我國還沒有與歐美國家簽署破産司法協議。按照國際慣例,有關案例發生後,可以逐步推動締結相關的司法協助協議。只有在不斷的案例的實踐中,才能真正推動“跨境破産”制度的完善。

    兼顧國際標準和國情

    問:此次在對跨境破産的立法過程中,是參照國際標準多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考慮多?

    答:此次《企業破産法》的修訂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充分參照了國際標準。歐美國家的破産法是經受實踐考驗的相對成熟的法律,我們首先是借鑒國外跨境破産的法律規定,在適當情況下參照,這是積極的姿態。對於外國法院的破産裁決,在互惠、有司法協助或國際公約的條件下,中國法院也裁定承認和執行。但是我們接受跨境破産原則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不損害我國主權,不損害我國公共利益,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這樣的規定,採取的是一種有限的、有彈性、有張力的跨境破産原則,為與世界上各國破産法接軌作了鋪墊。

    有助建立良好市場環境

    問:跨境破産規定出臺對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有何作用?

    答:近些年來,我國對外開放步伐加快,並加入了WTO,但國際上有觀點認為,中國雖然已經加入WTO,但並沒有真正全面接軌,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國沒有一部真正市場經濟的破産法。這次企業破産法的成功通過,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國在WTO中的國際形象,能夠更進一步地證明我國是充分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是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來運行經濟的,建立起一個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預期的法律機制和市場環境,打消外資進入中國的顧慮。而新《企業破産法》施行以後,如果有了相關的跨境破産的案例,我們就按原則去處理,這樣就有助於極大地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與此同時也將對我國的法制環境和外國投資都有積極的影響。

    具體實施需要逐步完善

    問:關於跨境破産的規定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答:中國的市場經濟是逐步成熟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就決定了“跨境破産”的具體實施也是一個需要逐步完善的過程我認為今後相關部門需要在幾個方面努力:第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可操作的跨境破産程序,新《企業破産法》關於“跨境破産”的相關規定僅僅是一個綱領性的條款,還需要逐步完善“跨境破産”的相關程序。第二,需要儘快制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或司法部門受理跨境破産案件與任命跨境破産管理人的實施細則。第三,就是要對中國的司法審判機制做出微調,建立獨立權威專門的破産法院,使其在跨境破産案件受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第四,要在跨境破産的國際合作方面加快步伐,通過具體案例,簽訂有關“跨境破産”的司法合作協議。

    雖然我們現在出臺的破産法中有關跨境破産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化,還缺乏有關“跨境破産”程序的細節規定。但是我相信,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與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的跨境破産案件將會越來越多,我們進行相關國際合作的需求會愈來愈強烈,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與國際接軌的跨境破産條例將愈來愈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羅 嵐 楊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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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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