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孫華山就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8月26日,安全監管總局發佈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便於公眾更好地了解《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日前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孫華山就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有關問題,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實施辦法》是在什麼背景下制定的?
答:我國是煙花爆竹的生産、消費和出口大國。現有煙花爆竹生産企業6000多家,年産值約170億元,有經營單位近40萬家。煙花爆竹既是人民群眾節日慶典的重要消費品,又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險屬性,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生産、經營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因此,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産、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明確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生産、經營行政許可工作。為貫徹執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制度,安全監管總局在認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頒布了《實施辦法》。
另外,近年來煙花爆竹市場需求大量增加,特別是北京市對煙花爆竹燃放實行“禁改限”之後,全國很多地區的大中城市也相繼由禁止燃放改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開,消費需求大幅增加。由於市場需求旺盛,生産、經營活動活躍,給安全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為預防煙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有必要通過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條例》中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經營行為,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問:《實施辦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煙花爆竹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品,採取壟斷方式經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不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盲目競爭則會帶來諸多安全隱患。《條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按照這一原則,《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經營布點,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則”。目前,有的地區按照城市人口數量和消費量的大小,控制批發經營企業的數量,既避免了行業壟斷,也防止了無序競爭,有利於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問:煙花爆竹經營有哪幾種形式?
答:煙花爆竹經營主要有批發經營和零售經營兩種。批發和零售的差異主要是銷售對象的不同,批量的大小是相對的。在消費量較高的地區,消費者的採購量可能會高於消費量較小地區的零售經營者的採購量。無論批量大小,消費者只能到零售網點購買,不得直接到批發企業購買。這主要是考慮到按照經營環節的分工,從事批發經營的企業主要是進行“量大”的批發經營活動,其産品都在遠離消費區的倉庫,且存放量大,如果面向消費者銷售,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難以保證安全。
另外,煙花爆竹進出口經營活動是批發經營的業務活動之一。《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批發企業包括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從事煙花爆竹的進出口經營,應按照批發企業許可條件和程序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問:申請者應向哪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經營許可申請?
答:《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批發經營單位和零售經營者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並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或零售經營業務。
問: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施辦法》根據《條例》的規定,分別對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具備的安全條件作了進一步規定。批發企業必須具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産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等8項基本條件。零售單位必須具備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産、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等4項基本條件。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零售者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作出規定。
問: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答: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不需要申辦經營許可證。一是《條例》沒有規定生産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産的産品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二是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煙花爆竹的流通渠道是生産企業到批發企業,再到零售經營者。因此《實施辦法》沒有對批發銷售自己産品的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提出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要求。
同樣,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不得銷售非本企業生産的成品,因為從其他生産企業購進再銷售,構成了事實的經營行為,違反了“未取得經營許可,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
問:《實施辦法》對黑火藥等藥料的經營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條例》將用於生産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藥料納入管理範圍。據此,《實施辦法》專門對黑火藥等藥料經營許可問題作了規定:一是藥料批發企業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批並嚴格控制數量;二是藥料批發企業必須有自己的配送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三是藥料批發企業的採購、銷售記錄應在購買或銷售後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四是零售經營者不得儲存和經營黑火藥等藥料。
問:《實施辦法》對許可證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應有明確的許可期限,但《條例》沒有明確煙花爆竹經營的許可期限。根據近兩年各地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規定批發經營許可期限為2年,零售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2年。這主要是考慮到經營企業安全條件易發生變化,許可有效期太長,不利於安全監管;有效期太短,會增加企業負擔。
與批發經營相比,零售經營者的安全條件更易發生變化,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短一些;同時考慮到很多大中城市城區是“限放”,城區的零售網點是臨時的,其許可證有效期很短,如北京,臨時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個月,因此,確定零售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2年。具體的有效期可由各地根據地區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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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