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近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辦法》頒布後,得到市場的積極響應。日前,針對市場各方關心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請問《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試點情況如何?
答: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即QFII)試點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表明,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有限度、有步驟地開放本國資本市場,不僅有助於利用資本市場引入外資,而且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和本國企業完善制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從國際經驗看,QFII制度是新興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的成功舉措,在引入外資的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防範市場風險,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發展的要求,2002年,證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頒布了《暫行辦法》,正式推出了QFII試點。三年多來,有關部門陸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措施,形成了相對完善的QFII監管框架,為資本市場擴大開放和監控資本跨境流動積累了經驗,試點進展順利,運行平穩。截至目前,已批准設立QFII 48家,核準外匯額度78.45億美元,QFII共匯入本金約合人民幣554億元,證券類資産約佔QFII總資産的88%。
QFII進入我國資本市場後,實現了境內外資本市場的初步對接,提高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影響力,增加了市場的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投資理念的成熟和先進投資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並對促進國內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推動資本市場的制度改革和機制創新發揮了積極作用。三年多的實踐證明,QFII試點實現了預期目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問:為什麼要修訂《暫行辦法》?
答:2002年制定《暫行辦法》時,基於積累經驗、防範風險的考慮,對QFII資格標準、外匯額度管理、賬戶管理、經紀商、資金匯出入等方面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近幾年來,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暫行辦法》制定時的背景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聯絡和相互影響日益加深,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聯絡的日益緊密,客觀上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更好地促進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認真履行證券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承諾,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積極穩妥地實施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有助於優化市場結構,提高資本市場質量,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三是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作出了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大戰略決策,先後出臺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為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積極穩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方針政策。在實踐中,《暫行辦法》已逐漸顯現出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問題,如資格標準過高,資金鎖定期過長,只能開立一個證券賬戶、委託單一券商交易等,不利於境外長期資金的引入,不利於實施有效的監管,需要及時予以調整。
問:與《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在內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訂和完善?
答:《辦法》共37條,其中新增4條,修訂29條。為操作方便,《辦法》還將《暫行辦法》中的一些內容調整到《辦法》的配套規則中,即證監會發佈的《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外匯局制定的有關規定。
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新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吸引長期資金和完善投資監管兩個方面:
首先,在政策上對長期資金管理機構適度傾斜,引導長期資金入市。一是降低資格標準。對於基金、保險等長期資金管理的證券資産規模、成立年數要求適度降低,而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資格標準維持不變。二是允許直接開立賬戶。QFII可以為其管理的各類長期資金申請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為其他客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三是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共同基金等長期資金的鎖定期降至3個月,其餘資金仍維持1年的鎖定期不變。
其次,對QFII的實際境外投資者監管更加嚴格。主要體現在:要求名義持有人按季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其代理的實際投資者資産配置、證券投資明細等情況;嚴格限制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比例;要求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等方面。
另外,為方便QFII投資,分散其投資運作風險,《辦法》規定每個合格機構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問:《辦法》允許QFII開立多個證券賬戶是基於什麼考慮?此舉是否會增加監管難度?
答:在證券法修訂之前,QFII不能直接開立證券賬戶,只能以“證券公司—託管銀行—QFII”三聯名形式開戶。《暫行辦法》規定一個QFII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對應滬、深市場各一個證券賬戶,使QFII在額度管理、資金匯出匯入、投資管理、收益核算、資金清算等方面産生了一系列問題。一是證券公司、託管銀行的變動會極大地影響QFII的操作;二是QFII的自有資産與客戶資産沒有分賬管理,不符合境內外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三是不能滿足機構性質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設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四是不能滿足養老、保險類大機構分賬管理資産的要求;五是實際投資者隱藏在QFII總賬戶背後,不利於實施有效監管。
修訂後的證券法為QFII開立多個賬戶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借鑒境外慣例、B股開戶經驗,以及境內基金、社保等機構的開戶情況的基礎上,《辦法》明確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當以自身名義申請開立證券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的,應當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合格投資者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投資資金等長期資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基金(或保險資金等)”,賬戶資産屬“基金(保險資金等)”所有,獨立於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了QFII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QFII應將名義持有人賬戶內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報告給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而在原有的單一賬戶制度下,監管部門監管的對象只限于QFII自身情況,對銀行、券商類的QFII背後的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則很難監管到位。因此,《辦法》允許QFII開立多個獨立賬戶後,QFII實際運作情況將變得更加透明,從而更有利於加強監管。
問:《辦法》在加強對QFII投資行為監管方面作了哪些制度上的完善?
答:《辦法》在總結以往監管QFII投資行為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監管規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要求QFII為背後投資人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並按季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其名下的實際投資者資産配置、證券投資明細等情況。二是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規定了單一和所有QFII的持股上限,即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三是嚴格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即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問:《辦法》的出臺將對QFII試點帶來哪些積極影響?未來監管部門對QFII的政策方向將發生怎樣的變化?
答:《辦法》和配套規則的修訂出臺,為QFII投資中國境內A股市場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環境,有利於QFII更加積極地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使其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分散金融風險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有利於對QFII投資和資金匯出入行為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確保市場的健康運行和穩妥開放。
下一階段,證監會與相關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不斷強化依法監管,穩步推進QFII試點,逐步擴大QFII規模,大力支持QFII通過長期投資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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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