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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風景名勝區條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對1985年6月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為方便公眾了解《條例》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修訂《暫行條例》?

    答: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産,切實保護好這些資源,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課題。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十分重視。《暫行條例》對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暫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度不完善,規劃編制、修改工作滯後,規劃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和權威性;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不力,重開發、輕保護,甚至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問題比較嚴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設置比較混亂,政企不分,權責不清;風景名勝區門票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影響了風景名勝區保護目標的實現;法律責任規定得過於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等。

    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在總結風景名勝區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暫行條例》進行修訂。《條例》共7章52條,主要規定了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與管理等內容。

    問:《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作了哪些規定?

    答: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的概念、設立原則和分級。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設立風景名勝區,應有利於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並分別規定了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條件和程序。

    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的關係。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相互協調。

    明確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地方政府應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政府或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問:《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作了哪些規定?

    答:風景名勝區規劃是做好風景名勝區工作的前提,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據。為規範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工作,《條例》對風景名勝區規劃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規定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包含的具體內容。

    二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機關和權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政府組織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級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具體編製程序。為提高規劃編制的質量,保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須按照審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編制。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還應進行聽證,報請審批的材料中應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説明。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准後,應向社會公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查閱。

    四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地位,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並明確了修改程序。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佈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佈局、遊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問:《條例》對正確處理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進一步處理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關係,《條例》明確了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並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要求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實行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修建儲存危險物品的設施或進行開荒、開礦等活動,並對設置、張貼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等行為作了嚴格限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或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二是明確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三是要求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問:《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了哪些規定?

    答: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是風景名勝區內各類活動的管理主體。為進一步規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更好地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條例》明確了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主體及管理機構的職責。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行政企分開,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個人行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企業。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與經營企業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問:《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規範風景名勝區門票和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區門票的出售單位及門票價格確定的原則。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確定。在風景名勝區內經營交通、服務等項目的企業,應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問:《條例》對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答:《條例》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有關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一是加大了對嚴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行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的規定。

    二是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主體,對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作了規定。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單位,作出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的規定;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個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是對批准實施有關違法行為的地方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並在刑事責任方面與刑法作了銜接。

    四是把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侵害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産的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要求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以增加其違法成本。

    文件鏈結:

    《風景名勝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