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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意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就《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
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日前,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以下簡稱《意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便於公眾理解《意見》精神,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在這個時候出臺《意見》?

    答: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設立在縣鄉兩級,為農民提供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農機化、水利等方面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服務的組織,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新中國成立以來,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組織推廣了一大批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為解決全國人民的溫飽問題、實現農業的歷史性跨越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新的形勢下,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職能定位不明、主體力量分散、管理體制不順、經費保障不足、推廣手段落後、隊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顯得較為突出。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農村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穩步推進,給農技推廣體系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已經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迫切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從2002年至今,每年中央關於農村工作的文件,都對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開展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試點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總的來看,全面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

    問:這次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主要遵循什麼原則?

    答:這次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堅持精幹高效,科學設置機構;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堅持統籌兼顧,與縣鄉機構改革銜接。通過明確職能、理順體制、充實一線、創新機制等措施,逐步構建起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涉農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協作、服務到位、充滿活力的多元化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的成效最終要看是否有利於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是否有利於農技推廣事業的發展,是否滿足了農民對科技服務的需要,是否推動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問:這次改革將如何解決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存在的職能不清、體制不順、保障不足等問題?

    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職能不清、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服務混為一體,一直是影響其作用發揮的重要問題。《意見》對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作出了規定,對分離經營性服務提出了要求。

    在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設置上,考慮到各地農業産業發展的不同情況,《意見》提出了四種可選擇的方式:一是在整合鄉鎮範圍有關機構的基礎上綜合設置;二是由縣級農技推廣機構向鄉鎮派出推廣機構;三是跨鄉鎮設置區域推廣機構;四是由縣級農技推廣機構向鄉鎮派出農技人員。同時,《意見》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於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體系作用的管理體制。縣級農技推廣機構派到鄉鎮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同時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陞要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政府的意見。以鄉鎮政府管理為主的公益性推廣機構的人員調配、考評和晉陞,要充分聽取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強化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對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管理責任,防止因條塊分割、管人和管事分離而導致出現一線農技人員管理缺位、經費無保障、推廣工作受影響等問題。

    建立穩定的農技推廣投入保障體制是這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過去一些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既搞推廣又搞經營,一方面是財政保障不足的壓力所致,另一方面也給有關部門在財政上保障農技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能帶來了不便。因此,《意見》要求在區分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服務的前提下,由地方各級財政對公益性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給予保障,並納入財政預算。考慮到農技推廣工作的特點和各地財政狀況的差異,《意見》還提出,中央財政將對重大農技項目推廣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技推廣工作給予適當補助。為提高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服務能力,《意見》要求各地統籌規劃,在整合現有資産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基層農技推廣條件。

    問:《意見》對優化隊伍結構、創新運行機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創新運行機制,是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的重要內容。《意見》要求根據職能和任務,合理確定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公益性職能的履行。《意見》強調,在一線工作的農技人員不得低於全縣農技人員總編制的2/3,專業農技人員佔總編制的比例不得低於80%,並要注意保持各種專業人員之間的合理比例。同時,《意見》提出,要改革用人機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選拔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推廣隊伍。要切實搞好農技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完善農技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不斷提高農技推廣隊伍的整體素質。

    創新農技推廣運行機制,是保持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活力的關鍵。為此,《意見》提出,要完善考評制度,將農技人員的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廣技術的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群眾對農技人員的評價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要改革分配製度,將農技人員的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挂鉤,落實對縣以下農技人員的工資待遇傾斜政策。同時,積極創新農技推廣的方式方法,實行基層農技人員包村聯戶制度,形成科技入戶新機制;推動産學研、科工貿結合,完善合作推廣機制。通過這些措施,真正建立起農技推廣責任制度,提高農技推廣服務水平。

    問:《意見》對促進社會化農技服務組織發展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培育多元化服務組織,放活經營性服務,是這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滿足農民多樣性技術需求、構建多元化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的重要方面。《意見》強調,在改革過程中,要大力發展各類社會化農技服務組織,培育多元化農技推廣主體;積極支持農業科研和教育機構、涉農企業、農業産業化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參與農技推廣服務。為促進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各級政府設立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要實行項目招標制,公益性推廣機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各類服務實體一律平等參與競標。

    《意見》還指出,要積極穩妥地將農資供應、動物疾病診療以及農産品産後加工、營銷等服務,從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中分離出來,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同時,鼓勵其他經濟實體依法進入農技服務行業和領域,參與基層經營性推廣服務實體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探索公益性農技服務的多種實現形式,動員各類推廣服務組織參與一般性的公共農技推廣服務。

    問:《意見》對妥善做好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妥善做好改革中富餘農技人員的安置工作,既關係到農技人員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大局。《意見》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在鼓勵和支持富餘人員自主創業的同時,積極探索多種分流安置渠道,幫助他們重新就業。為依法維護分流人員的權利,《意見》規定,要清理原農技推廣機構人員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關係,依法辦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落實經濟補償金,並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要把安置富餘人員同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結合起來,為他們自主創業提供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富餘人員創辦經營實體,為他們從事經營性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問:《意見》提出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技推廣體系,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意見》明確提出,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技推廣體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産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這符合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職能性質,既有利於理順基層農技推廣體系,也有利於增強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權威性,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地應將農村經營管理系統的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根據工作任務落實行政編制,明確承擔機構,保障各項經費,並對鄉鎮政府履行職責情況實行目標考核。暫時難以落實行政編制的,也可設置相應的事業單位,按照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管理,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

    文件鏈結:《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