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孫華山就《危險化學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2006年9月2日,安全監管總局公佈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200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於公眾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日前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孫華山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尤其是石油和化學工業發展迅速。單位能耗極高的重化工産業在支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形成了巨大的能源需求,舊有能源體系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由此産生的資源、環境和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原則指導下,加快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和科技三位一體的安全保障體系已成當務之急。

    國家相繼頒佈施行的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以下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由於對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範圍、工作程序等方面規定得不夠具體,各地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往往做法不一,存在一些監管漏洞,給建設單位帶來許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章,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的實施機關及其實施範圍,規範許可的內容、程序和相對人的行為。

    問:起草《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起草《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針,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指導,以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貫徹落實“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實事求是。

    《辦法》主要突出了三個基本原則,即預防為主、嚴格安全準入條件的原則;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操作性強、方便企業的原則。

    問:《辦法》在規範和促進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産安全發展方面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在安全生産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國家分別設定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許可。《辦法》對這些安全許可的事項、程序進行了統一規範,同時還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投入生産或使用後的有關安全許可進行了銜接。這對規範安全許可的實施工作,促進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産(或者説石油和化學工業)安全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充分吸收了化工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中多年來積累的豐富經驗,彌補了已發現的一些監管漏洞;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和安全生産監管的行政主體,這將有助於全社會安全意識的提高;三是進一步理順了現有法律法規設定的安全許可之間的邏輯關係;四是在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危險性,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程度、安全條件和申請資料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將有利於危險化學品領域的安全發展;五是從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出發,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安全許可的實施工作提出了專業化要求,這將有利於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並將風險控制在預想範圍之內。

    問:《辦法》要求對哪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許可?

    答:凡是用於生産(或過程中産生)、儲存危險化學品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都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建設項目的範疇,任何企業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建設項目均適用於《辦法》。

    在這裡需要説明一下,為什麼將“過程中産生”也視作生産?許多化工生産(化學品製造)過程十分複雜,在化學反應過程中會同時産生一些危險化學品。儘管這些危險化學品不是製造者的目的産品,但這樣的生産過程與危險化學品生産過程的危險程度是一樣的,不能忽視其可能對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帶來的危害。因此,這類建設項目也應視作生産建設項目,適用於《辦法》。

    另外,《辦法》還對某些特定生産方式和特殊用途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作出了排除規定。如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採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都不適用於《辦法》。

    問:《辦法》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採取了哪些新的舉措?

    答: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並明確了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內容,同時要求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産或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二是要求建設單位選擇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三是要求建設單位選擇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施工;四是要求建設單位制定週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産或使用方案,並在試生産或使用前將試生産或使用方案報送實施機關備案;五是引入了第三方進行安全評價和專家參與的機制。採取這些舉措主要是為儘量避免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時可能出現的安全方面先天不足問題,便於及時發現問題,儘早解決問題,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問:《辦法》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使用等活動的安全許可的銜接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著“方便、高效、節約”的原則,為避免重復審查,降低實施安全生産許可成本,《辦法》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與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許可的銜接作出了規定。一是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總局、省級局、地市級局)與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主要是省級局、地市級局)共同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二是企業通過竣工驗收後,需在申請時限內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三是不再對建設項目投産或使用進行安全評價,申請材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文件鏈結:《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