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稅是“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簡稱,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我國在1999年恢復開徵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由於未設扣除標準,並且實行20%的比例稅率,當時就有一些不同意見。時至今日,對利息稅存廢的爭議還在進行,有些學者認為目前的利息稅制不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部分學者甚至將利息稅稱為“霸道”的利息稅。與之相對的支持者觀點有:儘管中國居民的儲蓄意願相對利率並不敏感,開徵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也確實依舊一路攀高,同時消費不足,但主因在於國民收入分配不均,這是僅靠取消利息稅所無法解決的。
事實上,評價利息稅對公平的作用,不僅要從稅收收入角度分析,還要結合財政支出情況進行平衡預算歸宿分析。
從取得利息稅收入角度分析對公平的作用,可以看兩方面,其一,通過基尼系數的計算公式可以知道,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都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基尼系數不變化,不影響公平性。其二,個人收入流向可分為消費和儲蓄。儲蓄、收入和消費三者比較而言,儲蓄的不均等性最大,收入的不均等性次之,消費的不均等性最小。其原因在於在消費者的收入中,不論其收入高低,都含有一部分大體均等的生存支出,因而支出的不均等性要比收入的不均等性小,這樣高收入者的儲蓄要比低收入者的儲蓄高得多。一些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居民儲蓄結構中,有錢人的存款遠遠多於普通居民,所謂存錢越多,承擔的利息稅稅負越重。從這一角度上而言,利息稅的徵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從利息稅的實際運用上看,我國將利息所得徵稅用於低收入者生活的改善,這對公平性的影響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這些轉移支付歸宿主要使低收入者獲益,即使低收入者繳納利息稅時利益受到損失,通過轉移支付制度會使其從政府所得大於其納稅損失,其凈收益是增加的。從實際情況看,對貧困者以一年轉移支付1000元計,每年300億元利息稅收入可以解決3000萬貧困者的基本生活問題;如果給予每位農村居民50元醫療保險,每年300億元利息稅收入可以解決6億農民的醫保問題。從公平角度看,將利息所得徵稅用於低收入者生活保障後基尼系數有較大程度的下降,社會公平程度有較大幅度提高,並且對低收入群體補助水平越高,基尼系數下降程度越大,公平性越強,這似乎體現了羅爾斯主義的觀點,因為在羅爾斯主義看來,社會福利只取決於社會情況最糟糕的人們福利水平,只有改善了社會成員中最糟糕的人的狀況,社會福利才會提高。
從收支兩方面分析,徵收利息稅可以使高收入者承擔較高的稅負,低收入者承擔較少的稅負,社會公平有較小的改善,而將利息稅收入用於最低社會保障會使低收入者受益,社會公平程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可以看出,幾百億元的利息稅收入作用還是比較大的。
綜合以上研究,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堅持並完善利息稅才是明智之舉,而堅持並完善利息稅這一過程可以採取漸進式方案。目前由於利息稅由銀行代扣代繳,徵收管理比較簡便,徵稅成本低,可以維持現有的徵稅情況,同時近期可根據個人信用體系發展情況及銀行、稅務系統和戶籍管理系統間搭建起網絡的情況,為適時規定利息稅的扣除標準,採用累進稅率做準備。從遠期看,當我國的信用制度比較發達、個人收入比較透明、稅務機關可以比較方便統計個人所得時,將利息收入納入個人總收入,對個人所得實行綜合徵稅,並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樣最終實現個人所得稅體現社會公平的徵稅目標,使社會公平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作者為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