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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長城保護條例》有關問題

答中國政府網問

    《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公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長城是世界文化遺産,是中華民族的象徵。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長城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對長城保護起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長城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各地在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一是長城綿延萬里,工程建設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長城,因缺乏相應規範,在一些工程建設中,隨意拆毀、穿越長城的情況時有發生;二是長城段落未統一為一定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旅遊開發也存在隨意性,不當的旅遊開發對長城及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三是部分地方因長城管理權限不明,致使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護機構、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保護標誌、有檔案)沒有得到很好落實;四是部分居(村)民在長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長城及其周邊進行農耕生産活動,對長城造成較大損壞。為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利用行為,有必要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專門制定一部保護長城的行政法規。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長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有關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明確長城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責任;三是發揮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明確長城利用單位的責任,設立長城保護員制度;四是對長城利用行為加以規範,明確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的原則和具備的條件。

    問: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在長城保護方面有哪些主要作用?

    答:要從根本上解決基本建設與長城保護的矛盾,必須關口前移,在基本建設的規劃、立項階段充分考慮長城保護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了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要求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對長城保護起著基礎性作用。一是明確了長城保護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保護的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二是確保長城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的協調。《條例》明確要求,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三是對因工程建設破壞長城問題規定了明確、具體的防範措施。《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審批。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問:怎樣防止不當旅遊開發對長城造成破壞?

    答:為規範對長城的旅遊開發,防止不當旅遊開發對長城歷史風貌的破壞,《條例》規定,將長城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二是已採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備案程序,並明確由省級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

    問:條例對各級政府在保護長城方面的主要義務做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保護狀況,《條例》規定,長城所在地省級政府在長城保護方面必須做好以下四件事:一是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公佈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二是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三是建立長城檔案;四是確定長城的保護機構。此外,針對個別地方政府在落實上述職責時的標準和尺度不盡相同,以及相互推諉、扯皮等情況,《條例》規定,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其毗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問:條例在發揮全社會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長城綿延萬里,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難以適應保護需要,必須調動社會力量。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二是被確定為保護機構的利用單位應當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三是根據部分地方利用護林員、土地承包戶保護長城的實際做法,《條例》規定,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所在地縣級政府或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四是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均可向保護機構或所在地縣級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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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城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