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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就貸款卡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4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7號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貸款卡發放及管理的規定進行了修訂,起草了《貸款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對本辦法有意見、建議的單位、個人請於公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絡人:陳炎、朱曙光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七層中國人民銀行32—133信箱徵信管理局

    郵政編碼:100032

    電子郵件:credit@pbc.gov.cn

    傳真:010-88091569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貸款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行為,加強貸款卡使用管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給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為貸款卡編碼,貸款卡編碼唯一。

    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用。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並對貸款卡的持有、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施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章 貸款卡的申請與核準

    第五條 借款人在首次辦理信貸業務前,應當向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貸款卡。

    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製作的貸款卡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註冊登記證件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主要投資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一)企業法人章程;

    (二)註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卡時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申請人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財務收支報表。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有關貸款卡發放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絡予以公佈。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絡上下載並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書面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準確填寫、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形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一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申請人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噹噹場發放貸款卡;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卡。

    第十二條 對不予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貸款卡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借款人領取貸款卡時可以設定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

    借款人變更貸款卡安全認證標識時,應當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借款人申請貸款卡所産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時、完整地提供給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十五條 除借款人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財務收支報表之外,其他申請材料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借款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變更相關信息。

    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季度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保證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了解其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借款人需要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應當在貸款卡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借款人辦理延續手續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記證件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經當年年審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請貸款卡時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申請延續貸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電子模版等在辦公場所及公共網絡予以公佈。

    申請人可以在公共網絡上下載並準確填寫申請書電子模版,在提交申請資料的同時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書電子模版經審驗無誤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噹噹場完成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申請材料經審驗無誤,但申請人未提交申請書電子模版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貸款卡有效期延續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卡遺失、損壞的,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發放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換發,換發的貸款卡編碼不變。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貸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所持貸款卡登出:

    (一)借款人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産;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銷;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業務時,應當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

    金融機構不得為沒有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登出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取得、使用貸款卡的,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無貸款卡、貸款卡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被登出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不予受理或者拒絕發放貸款卡,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卡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權撤銷貸款卡行政許可決定,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轉讓貸款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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