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徵求《地質勘查資質專業分類和註冊登記條件》
修改意見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6]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完善地質勘查單位資質標準,部擬對《地質勘查資質專業分類和註冊登記條件》(國土資廳發[2005]41號)進行修訂。
請你們根據本省(區、市)地質勘查資質註冊登記工作情況及地質勘查單位現狀,對國土資廳發[2005]41號文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研究,並結合實際提出具體修改意見,于2007年1月31日前反饋地質勘查司。
聯 係 人: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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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