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科技部副部長尚勇就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科技部發佈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和精神,科技部副部長尚勇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科技部這次制定和發佈《辦法》,主要出於什麼考慮?

    答:近年來,“漢芯”等一些違反科研誠信事件的出現,對我國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出了緊迫要求。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迫切需要培養和造就一支誠實守信、意志堅強、勇於拼搏、敢於創新的科技人才隊伍。加強科研人員對科研活動中不端行為的判定,涉及到複雜艱深的學術問題,必須通過健全的組織、規範的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這次制定和發佈《辦法》,主要考慮就是解決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科研不端行為。

    問:《辦法》適用於哪些對象?

    答:本辦法僅就科技部歸口管理的科技計劃實施中出現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作了規定。據了解,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部門和機構也頒布了類似的監督辦法或指導意見,對其職能範圍內所管理的科研活動中不端行為的監督查處作了規定。各部門關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規定,將共同構築起我國科研誠信建設的制度體系。

    違反誠信的科研不端行為容易發生在項目申請、驗收等環節。《辦法》規定,科技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依照本辦法進行查處。其中申請者、承擔者,既包括做出科研不端行為的個人,也包括明知本單位人員作假卻不予糾正甚至主動共同作假的單位。

    問:如何理解《辦法》中規定的科研不端行為?

    答:《辦法》第三條列舉了五種不端行為,同時以“其他科研不端行為”作為補充規定,以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不端行為的新情況。其中“項目申請者在職稱、簡歷、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等三種行為,是國內外較為典型的科研不端行為,需加大力度予以查處,以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

    第(四)項“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的行為、第(五)項“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的行為,在生物技術發展迅猛的新形勢下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國已發佈了有關實驗動物管理、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規和文件,其中規定了動物實驗的操作規程、利用人類胚胎進行科學研究的準則。《辦法》關於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是對上述法規和文件規定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問:哪些機構有權調查和查處科研不端行為?

    答:《辦法》規定了三類查處機構,一是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二是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三是科技部。項目承擔單位有對本單位人員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職責;行業主管部門、地方科技行政部門對其推薦的單位、受委託管理或主持的項目的承擔單位及其人員的科研不端行為,負有查處責任;科技部負責查處或會同其他部門聯合查處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

    問:關於處罰措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不同調查機構的處罰權限不同,我們區別三類調查機構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方式。如,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對科研不端行為人作出“記過”、“降職”、“辭退”等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地方科技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禁止參加其主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處罰措施;科技部可以“終止項目,收繳剩餘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甚至“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對於某個科研不端行為,上述機構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作出處理決定。

    問:調查將以什麼方式進行?

    答:調查應當由專家組組織開展,專家組包括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法律專家、道德倫理專家。為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研誠信建設,《辦法》第九條規定“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因此,項目承擔單位可由其科研誠信管理機構進行調查。在調查程序上,考慮到科研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學術爭論和不同觀點,《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科研不端行為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試驗。”

    問: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如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答:為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第五條規定“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實事求是、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第十九條規定了調查人員的回避原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的程序;第四章規定了“申訴和復查”等救濟措施。為防止惡意誹謗,《辦法》第十七條還規定“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文件鏈結: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