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新聞發言人就
《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
答中國政府網問
日前,文化部發佈了《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辦法》的有關規定,文化部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世界文化遺産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名錄》將世界遺産分為文化遺産、自然遺産、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産三種。對於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産,《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業務指南》規定,只有同時部分滿足或完全滿足文化遺産和自然遺産定義的遺産才能認為是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産。為了充分實現立法宗旨,結合我國世界遺産工作的實際,《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産的範圍,包括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産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産中的文化遺産部分。為改變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重申報輕管理”現象,加強對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産的保護和管理,《辦法》規定列入該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産,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問:《辦法》對文化遺産的主管部門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國家文物局負責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據此,《辦法》規定: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産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産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産工作。
問:《辦法》的實施有哪些主要的制度保障?
答:《辦法》確定了專家諮詢制度和監測巡視制度作為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考慮到這兩項法律制度有豐富的內涵,且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辦法》規定: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諮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和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分別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佈。
問:《辦法》對世界文化遺産的保護規劃是如何規定的?
答:保護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是世界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對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的責任人、保護規劃編制機構的資質要求,以及保護規劃內容的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確規定。為確保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辦法》規定:保護規劃的編制機構要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保護規劃須經國家文物局審定方可實施,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的責任人是省級政府,保護規劃的要求也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問:如何對世界文化遺産中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和管理?
答:將文物保護法確定的各項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納入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體系,在現階段是比較有效的。世界文化遺産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佈;世界文化遺産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世界文化遺産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産核心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
問:能否介紹一下警示名單制度的有關情況?
答:中國世界文化遺産警示名單制度,是《辦法》確定的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又一項基本法律制度。這項制度,總結了我國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經驗,也借鑒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機構的工作制度,將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有機結合。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産,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警示名單》予以公佈;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産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産所在地省級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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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