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2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海關總署負責人就2007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200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新《稅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新《稅則》的主要內容,海關總署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新《稅則》主要作了哪些調整?對進出口企業有何影響?

    答:與2006年《稅則》相比,新《稅則》調整共涉及1600個本國八位稅號的變化,佔全部8位稅號的20%以上,主要涉及機電産品、化工産品、紡織品、木製品、賤金屬及合金等五大類,是近十年來我國進出口稅則最大的一次調整。

    新《稅則》對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貿易手冊、減免稅證明、許可證的通關等會産生一定的影響。

    問:新《稅則》實施後稅率會發生哪些變化?

    答:在進口關稅方面,主要會發生以下變化:

    一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4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産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6%-40%滑準稅;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實行從量稅、複合稅。

    二是對棉花採摘機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

    三是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對原産于韓國、印度、斯裏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部分商品實行“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對原産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對原産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對原産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早期收穫”協定稅率;對原産于中國香港的已完成原産地標準核準的産品實施零關稅;對原産于中國澳門的已完成原産地標準核準的産品實施零關稅。

    四是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産于老撾、柬埔寨、緬甸和孟加拉的部分産品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産於安哥拉、貝寧、布隆迪等28個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對原産于也門、馬爾代夫、薩摩亞獨立國、瓦努阿圖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等5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在出口關稅方面,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徵收季節性暫定稅率。

    問:海關如何解決企業通關上遇到的問題?

    答:一是海關總署成立應急工作組並制定針對跨年度加工貿易手冊、減免稅證明、貿易管制許可證等貨物通關的應急預案,隨時解決全國海關在通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是海關總署關稅司及相關機構設立諮詢熱線電話。有關電話為:海關總署關稅司010-65194784,天津規類分中心022-65205959,大連規類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規類分中心021-68890415,廣州規類分中心020-81102450。

    三是各直屬海關成立應急專家小組並建立應急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關區內通關及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在主要業務現場設立諮詢崗位,及時解答進出口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是及時對通關系統的技術參數進行維護,確保通關系統正常運行。

    文件鏈結:

    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5號(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