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社會存在的一些人民內部矛盾出現了多發多樣的狀況。這是我國社會深刻變革中難以完全避免的現象。
由於改革中利益的多元化、多种經濟成分和多種分配方式的存在,各地區、各行業、各部門和人與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再加上社會轉型期的影響,在領導與群眾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這部分人與那部分人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和存在著一些這樣那樣的矛盾。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在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中不斷前進的過程,就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加和諧因素的過程。解決矛盾不能什麼都通過法律,俗話説:“一日官司,一世結怨。”訴訟雖然可以對問題作出裁決,但不能消除對立的情緒,潛伏著新的危機。因此,應該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理順情緒,化解矛盾。
要以司法口為序列,全面做出加強調解工作的規劃,落實職能、機構、編制、經費等。充分發揮調解機關的協調作用,認真檢查我們的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方法是否符合實際,是否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著力避免因決策失誤和工作不當引起群眾不滿和抱怨。還應深入基層實際,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及早發現可能發生的各種矛盾,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
應加強調解隊伍的培訓,深刻分析現階段人民內部矛盾産生的原因特別是深層次原因,注重從源頭上減少人民內部矛盾的發生。要善於引導群眾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堅持依法辦事,既依法維護群眾正當權益,又依法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全國政協委員 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