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
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
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內容和精神,識別和防範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證監會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當前非法證券活動的有關情況?
答:近年來,在市場整體發展出現好轉勢頭,投資者信心逐步回升的情況下,一些不法機構和個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編造虛假信息,兜售所謂“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誘騙群眾購買。此類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非法證券活動在各地都有發生,在部分地區還有蔓延之勢,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2006年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群眾來信、來電、來訪達數千起,較2005年成倍增長。其中,非法發行股票企業大部分來自中西部地區,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的仲介機構則大多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
問:非法證券活動有哪些特點?公眾應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證券活動?
答:非法證券活動有如下幾項突出特點:一是涉案地域範圍廣、金額大、情況複雜;二是資産易被轉移、證據易被銷毀、人員易潛逃;三是花樣不斷翻新,隱蔽性強、欺騙性大;四是大多涉嫌多項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巨大;五是投資者多為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社會困難群體,承受損失的能力比較脆弱。
2006年9月1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的《關於防範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應在上述場所進行證券投資;投資者買賣證券應委託經證監會批准的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倖心理,不要被各種非法證券活動假象所迷惑,不要對任何非法證券活動抱有幻想。同時,還要提醒投資者注意,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的規定,買賣這類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問:明確界定擅自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考慮是什麼?
答:證券法明確了非法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法律責任,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行為特徵未作具體規定。一些不法公司或個人常常以股東轉讓股份不屬於發行股票為幌子,向社會公眾兜售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仲介機構以代理産權轉讓的名義向社會公眾推銷所謂的“原始股”,對這些行為的處罰適用,需要明確相應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對擅自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這些規定統一了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標準,不給違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同時也便於投資者識別和防範。
問:如何建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長效機制?
答:非法證券活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易反復,當執法部門嚴厲打擊時,該類違法活動會銷聲匿跡一段時間,一遇到適當“氣候”,極易死灰復燃,迫切需要建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長效機制。《通知》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領導進行了相應安排,國務院層面成立由證監會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並邀請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地方層面,明確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可以根據《通知》精神,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為加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力度,先後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執法部門參加,為有效遏制本地區非法證券活動蔓延發揮了積極作用。
問:監管部門對下一步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有何設想?
答:根據《通知》的要求,在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同時,證監會正在積極研究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的問題。穩步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是證監會2007年的一項工作重點。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證監會將按照證券法所賦予的職責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訂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託管及轉讓規則等,建立全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系。
文件鏈結:《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