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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6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有關問題

答中國政府網問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什麼是科學基金制?我國的自然科學基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如何?

  答:科學基金制是由出資人設置基金,通過自主申請、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資助特定科學技術研究的制度。這項制度在發達國家取得了顯著成效。作為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國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財政撥款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20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累計發放資助經費近200億元,資助了近10萬項研究項目,取得了一批在國內外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問:制定《條例》時把握的總體思路是什麼?是否吸納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答: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基礎研究,支持科學家自主探索自然科學規律,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需求,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此,《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確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使獲得資助的研究項目達到預期效果,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二是發揮專家在基金資助工作中的作用,讓專家把學術關。三是發揮依託單位的作用,架設起基金管理機構與科研人員溝通的橋梁。這裡所説的依託單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機構註冊的我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競爭、公開透明、民主決策、擇優支持的基金資助機制。

  為提高行政法規制定工作的透明度,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去年9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新華社以通稿形式全文公佈了《條例》草案,各大報刊和網站予以全文刊登,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法制辦會同自然科學基金委對收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並盡可能地予以吸收,對原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需要説明的是,在徵求到的意見中,有的雖然很好,但目前尚不具備實施的條件,沒有採納;還有些意見過於具體,不宜在《條例》中進行規定,將在實際工作中予以考慮。

  問:科研人員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申請基金資助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二是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研人員推薦。三是有依託單位。依託單位對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等活動提供幫助和相應的研究條件並進行管理,在基金運作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要求申請人有依託單位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為讓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也具有申請基金資助的機會,《條例》採納了公開徵求到的意見,規定這些科研人員取得在基金管理機構註冊的依託單位的同意後,也可將其作為依託單位。

  問:基金資助項目是如何確定的?

  答: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基金髮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優先支持的項目範圍。其次,由申請人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提出資助申請。基金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資助申請不予受理。再次,由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申請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為防止一個項目“多頭”申請,防止有限的科研經費過於集中于某幾個科研項目,申請人應説明申請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已獲得的其他資助情況,評審專家在提出評審意見時將予以考慮。最後,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評審專家意見以及《條例》規定,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

  問:依靠專家、公正評審是科學基金制的重要特點,如何才能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擇優確定基金資助項目?

  答:為保證評審工作科學、公正,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擇優確定需要資助的研究項目,《條例》規定了四項制度:

  一是同行評議制度。除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申請外,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條例》採納了公開徵求到的意見,對於創新性強、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的申請項目(俗稱“非共識項目”),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推薦意見應當予以公佈。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進行投票表決。

  二是尊重評審專家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因與評審專家有不同學術觀點否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申請人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近親屬等《條例》規定的三種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條例》採納了公開徵求到的意見,允許申請人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供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四是復審制度。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復審請求。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問:如何才能確保獲得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得到有效實施?

  答:獲得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能否得到有效實施,是科學基金能否發揮效益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了五項制度來確保基金資助項目的有效實施:一是項目計劃書制度。項目計劃書應當根據基金資助申請填寫,並作為項目負責人開展研究工作的依據,同時也作為依託單位、基金管理機構保障、檢查項目實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按年度提交項目進展報告,並在資助期滿後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各類報告以及變更申請,應當經依託單位審核並由依託單位報送基金管理機構。三是項目負責人變更核準制度。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負責人出現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等三種法定變更情形時,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報請基金管理機構批准,變更項目負責人。四是依託單位責任制度。依託單位應當履行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條件、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等五項職責,並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和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按照項目計劃書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給予警告,暫緩撥款,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資助,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問:如何防止基金申請與資助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現象?

答:儘管在自然科學基金申請與資助工作中出現弄虛作假的現象只是極少數,但影響很壞,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條例》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加強自律。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要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開展研究工作的同時,要做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二是加強審查。依託單位和基金管理機構要分別審查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在審核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以及抽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時,應當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三是加強社會監督。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外公佈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基金管理機構的抽查結果,以及每個年度的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基金資助工作定期評估報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相關材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都可以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四是建立信譽檔案。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信譽檔案;定期對評審專家進行評估,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條例》採納了公開徵求到的意見,允許申請人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五是加大處罰力度。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請基金資助,同時,也不得晉陞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對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當事人終身不得申請基金資助。對在科學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予聘請。

文件鏈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