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在平等保護原則基礎上強化對國有財産保護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針對當前國有財産流失的實際情況,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強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
——物權法明確了國有財産的歸屬:“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並規定了哪些財産屬於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物權法明確規定國有財産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産等;並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指出,這些規定,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性、經營性財産的範圍,對於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具有關鍵性作用。
——物權法強調“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針對國有企業財産流失的問題,物權法規定:“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還對監管不利造成國有財産流失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設置了“高壓線”。針對國有財産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履行國有財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産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産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王利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