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滿可按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在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時,不少農民提出承包期屆滿後該怎麼辦的問題。對此,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物權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
對於土地承包權的轉讓問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又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了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