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財産平等保護 單位個人不得侵犯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法律進一步明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實行平等保護。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併發生相互關係,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
“如果對各種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胡康生説。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的財産,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説,在財産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
徐顯明表示,平等保護不是説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對這部法律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給予積極評價。他認為,這是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多種所有製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
“失去了平等保護,就失去了共同發展。”王利明説,“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於所有制性質的規定,真正體現了社會主義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