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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財産均可抵押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楊維漢)19日公佈的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産可以抵押。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産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産”;不得抵押的財産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在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對有些財産,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法律應予明確。抵押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産應當規定可以抵押。

    最終,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産可以抵押。物權法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可抵押財産還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

    物權法還規定了不得抵押的財産範圍: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物權法對建築物抵押作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