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孫聞)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基於“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律專家稱,所謂相鄰關係,簡言之就是不動産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據民法專家王利明介紹,物權法明確了物的權屬,侵權責任法則將明確權屬受到侵害該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安排的9件預備立法項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權責任法。